破產法 稅款優先權(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申請破產等四種特殊稅款)
一、申請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亦稱“代位求償權”。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1.稅收執行代位權行使的適用情形:
欠繳稅款的被執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適用條件:
(1)稅收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債權合法;
(2)被執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稅收債權人造成損害;
(3)被執行人的債權已到期;
(4)被執行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被執行人自身的債權。
其中“被執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稅收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其對稅收債權人的到期稅收債務,又不以訴訟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稅收債權人的到期稅收債權未能實現。
3.適用程序:
稅務人員應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行使代位權的,經稅務局局長審批后制作民事起訴狀,并收集相關證據后,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權的申請,啟動代位權訴訟程序。
4.注意事項:
稅務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登記執行結果。追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不免除欠繳稅款的被執行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法院審判,代位權成立的,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向稅務局履行清償義務,并負擔訴訟費用;代位權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稅務局負擔訴訟費用。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申請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否認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滅的權利。
1.稅收執行撤銷權行使的適用情形:
欠繳稅款的被執行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稅收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被執行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稅收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被執行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稅收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適用程序:
稅務人員應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行使撤銷權的,經稅務局局長審批后制作民事起訴狀,并收集相關證據后,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撤銷權的申請,啟動撤銷權訴訟程序。
4.注意事項:
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被執行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受讓人已受領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稅務局可以依法對受讓人返還欠稅人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
三、申請行使優先權
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局在征收稅款時,稅收優先于其他債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執行的一種權利。
1.適用情形:
稅務局在征收稅款時,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被執行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適用條件:
(1)稅務局追繳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適用程序:
稅務局應當向被執行人了解其財產被設定抵押、質押或者被債權人留置情況,或者向有關抵押物登記部門進行查詢。經審批后依法行使稅收優先權。
4.注意事項:
明確稅款和擔保債權優先順序的時間界限。被執行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被執行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務局才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凍結。如未被法院依法查封、凍結,稅務局行使稅收優先權,可以采取強制執行。
四、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納稅人欠稅,稅收也是一種債權,稅務局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1.適用情形:
被執行人到期不履行稅收債務,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稅務局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提供資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3.受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