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申報案例(個稅申報例解八)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計算年所得時,要將“財產轉讓所得”按上述方法換算后與工資所得合并計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計算
(1)小王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2、小李年所得計算
(1)小李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