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預繳比例(總分機構季度預繳申報攻略)
案例:某集團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在山西、遼寧、河北有三家分公司。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實行匯總納稅,總機構沒有獨立生產經營部門,2021年第三季度總分機構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總分機構均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上年度三個分公司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數據如下表:
假設該集團公司不涉及稅收優惠,且沒有可以彌補的虧損,填寫該集團公司及各分支機構2021年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如何填寫?
解析
第一步: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應納稅額:
總機構應繳納的所得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500000*50%=1250000
分支機構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500000*50%=1250000
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六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第二步:分攤各分公司應納稅額:
山西分公司:
分攤比例=
(400÷1040)×0.35+(50÷123)×0.35+(1500÷3170)×0.3=0.4188476434
分攤稅額=1250000×0.4188476434=523560
遼寧分公司:
分攤比例=
(380÷1040)×0.35+(45÷123)×0.35+(890÷3170)×0.3=0.3401605297
分攤稅額=1250000×0.3401605297=425201.25
河北分公司:
分攤比例=
(260÷1040)×0.35+(28÷123)×0.35+(780÷3170)×0.3=0.2409918314
分攤稅額=1250000×0.2409918314=301238.75
說明: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申報表填報情況如下:
總公司需要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主表以及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分支機構需要填報主表部分數據以及報送總機構填報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山西分公司:
遼寧分公司:
河北分公司:
總分支機構常見申報問題
1、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分支機構是否必須在總機構申報成功后才可以申報?
答:是的。根據《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2、總機構如何填報申報表?
答:若下屬的分支機構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申報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類型”勾選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除填報一般報表外,還需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年報適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年報和預繳申報表均適用)。
若所有分支機構均無需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則總機構在申報時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類型”勾選為“一般企業”,申報要求與一般企業相同,無需填寫《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提醒:總機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填報《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總分機構納稅人的《a20200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總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填報《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3、對于匯總納稅的企業,分支機構虧損的是不是就不用預繳企業所得稅了?
答:不是的。如果分支機構虧損,但企業匯總之后需要繳稅的,分支機構仍需按總機構分配的稅額繳稅。
4、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從2019年7月1日起,分支機構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了,一律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勾選已經成為灰色,不可自行判斷選擇。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當時選擇為是否非匯總或者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從2019年7月份申報期開始,所有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