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匯總(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解讀)
一、增值稅增量留抵政策的意義
是深化增值稅改革,推進實質性減稅的一項重要措施,增加企業流動資金,鼓勵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先后出臺《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不斷加大留抵退稅力度。
二、增值稅增量留抵政策的適用范圍
(一)首先是適用全行業,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在適用全行業的基礎上,為促進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財政部 稅務總局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對部分先進制造業的期末留抵退稅進行了特別規定,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為使先進制造業得到更好的稅收優惠,財政部 稅務總局以公告2021年第15號 增加了“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行業。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享受優惠政策的差異
(一)享常主體差異
1、對于全行業,要求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放寬了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條件,取消了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規定。
(二)享常待遇差異
1、對全行業,要求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在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說明一年中用于計算的連續期只有二次。
2、對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由于取消了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規定,可按月申請增量留抵稅額退稅。
(三)允許退還稅額差異
1、對全行業,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2、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沒有了60%的限定。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信用等級的影響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增量期末留抵退稅要求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排除了m、c、d級的納稅人享受此稅收優惠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
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一)新設立企業。(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五、增量期末留抵退稅后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上述規定從根本上解決了城建稅、兩個附加的計稅依據問題,避免了退回留抵稅額后,產生新的銷項無進項稅抵扣而隨征城建稅、附加現象。
作者:蔡誠 陳翔(舒城縣稅務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2019年9月的解析——
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解讀及案例示范
實行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是今年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增值稅改革,推進實質性減稅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最早一批滿足條件的企業將在9月所屬期(10月申報期)即可申請退稅,本文將以結合案例解讀增量留抵稅額退稅政策并對申報操作給予提示,以便企業準確把握政策要點,充分享受深化增值稅改革的紅利。
1.適用條件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由此,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叫“增值稅留抵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由于銷售不及時、大量購進固定資產或者不動產等各種原因形成的增值稅進銷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在未來實現銷售時可抵減增值稅銷項稅額。但在實踐中部分企業存在逐期積累了大量留抵稅額未能及時抵扣從而造成企業產生巨大的稅收負擔、影響企業資金運轉的問題,為深化增值稅改革,為企業切實減負,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39號公告及其配套政策《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明確了增量留抵稅額退稅的基本條件、計算口徑、退稅步驟等細節。
『39號公告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計算增量留抵稅額時要將2019年 3 月底的留抵稅額時點數固定設為存量留抵稅額,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都是與 2019年3月底留抵稅額比新增的留抵稅額。
最早滿足(一)中所規定的情形是2019年 4 月至 9 月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0,即4月至8月每個月的留抵稅額均大于3月底的留抵稅額,且9月份的留抵稅額比三月底的留抵稅額大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
注意,“連續 6 個月”的條件并不一定從2019年 4 月起算,2019年4月后的任一月份均可以作為起算點。這就提請未滿足退稅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注意,自9月份起,每逢月底都需要檢查自己是否符合退稅條件,盡早享受深化增值稅改革的紅利。
對此,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末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10萬元,表1是a公司2019年部分月份計提銷項稅額與認證進項稅額的情況如下:(單位: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