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常識
○ 稅務行政復議含義
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詳細
○ 稅務行政復議參加人
作為稅務行政復議主體,參加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復議代理人。其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稱為當事人。復議申請人是依法有權申請復議的人或組織,具體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復議被申請人是國申請人申請復議而被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稅務機關;復議第三人是同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申請參加或者由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其他公民...詳細
○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是復議申請符合申請復議的必備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
二是復議申請不符合申請復議規定條件之一的,裁決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詳細
○ 稅務行政復議的審理
復議機關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1、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案件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3、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提出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詳細
○ 復議申請人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服時如何處理?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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