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外包如何納稅
一、承包人以被承包人名義經營、經營風險由被承包人承擔。食堂所有采購仍以被承包公司名義進行,食堂運營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則該食堂仍屬于公司內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務對象僅為公司員工,不對外經營,不征增值稅。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單位將食堂外包給外部專業餐飲服務公司,由專業經營機構負責運營管理、承擔經營風險,按期向公司支付承包費用,員工就餐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就餐費用。公司將食堂包括場地、設備及經營權整體外包給專業公司,如果外包協議并未區分不同資產外包服務價格,因該協議主要標的并非不動產、動產的使用權,而是食堂的經營權,所以適用對外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之中的經營權(其他經營權),按所收全部價款包括價外費用按6%稅率征稅,不適用不動產、動產租賃服務征稅;如果公司食堂發生的水電氣費用向專業公司收取,則按轉售水電氣適用稅率征稅。企業及內部員工支付給專業公司的進餐費用,專業公司應按生活服務——餐飲服務,按6%稅率征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疫情期間按1%征收率)。
但學校將食堂外包為例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第三條規定,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飲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但如符合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勞務外包方式。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食堂廚師及相關幫工人員整體外包給合作單位,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內容。食堂所有采購仍以公司名義進行,食堂運營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則該食堂仍屬于公司內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務對象僅為公司員工,不對外經營,也是不征增值稅的。但對提供勞務外包的單位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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