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的戰略建議(建議企業結合經營戰略)
實務中,企業應如何選擇?筆者認為,環保治理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戰略,綜合判定后再做選擇。
廢舊物資拆解企業:滿足加工等具體條件要求,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在環保治理行業,存在一定比例從事“廢舊物資拆解”業務的企業,其作為環保治理集團型企業內部業態的有效補充,經常以屬地特許經營主體的形式存在。在實務中,這類企業要先判定是否滿足40號公告明確的主體條件,再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
在判斷是否滿足40號公告要求時,廢舊物資拆解企業的財稅人員,需要加強與技術等相關部門的溝通,按照對應的行業標準進行綜合判定。
原則上,廢舊物資拆解企業需要遵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同時,廢舊物資拆解企業也應滿足“加工處理”的要求。即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在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后,廢舊物資拆解企業還面臨一個問題,確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基礎——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即與廢舊物資處置數量、金額直接掛鉤的處置收入。
實務中,廢舊物資拆解企業的收入,除來自實際提供的勞務或銷售的貨物外,還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政府補貼性收入。這時,企業的財務人員需要分析政府補貼性收入的性質,從而進一步確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基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要求,如果政府支付的補貼性收入,與廢舊物資拆解企業實際拆解廢舊物資量直接掛鉤,則理論上該部分收入屬于廢舊物資處置收入;如果政府支付的補貼性收入僅為支持行業發展或特定項目的補助,與該企業實際的廢舊物資處理量、處置量均無關,則原則上該補助屬于不征稅增值稅項目,無須計算繳納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廢舊物資拆解企業應該根據公司自身及集團整體戰略部署,統籌考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適用。
經營特定事項環保治理企業:根據需求,適用即征即退或免稅
對于經營特定事項的環保治理企業來說,40號公告第四條明確,《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選擇即征即退還是免稅?需要經營特定事項的環保治理企業從業務、經營、財稅等多個角度進行判定。
一般來講,環保治理企業的客戶如果并非增值稅抵扣鏈條內的主體,如政府機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主體以及免征增值稅的主體,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類型、是否屬于可抵扣憑證等并無具體要求,則選擇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方式較為合理;反之,環保治理企業的客戶如果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較為關注增值稅鏈條,則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較為合理。
舉例來說,a公司承接市政府以公私合營模式授權的城市居民垃圾處理項目,實際增值稅業務為政府購買服務,即政府按項目公司實際垃圾處理量,按噸向其支付垃圾處理費用。假設a公司完全滿足40號公告相關要求,既可以適用免征政策,也可以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種模式下,由于政府并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相較而言,a公司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能在最大程度上享受稅收優惠。
再如,b公司系污水、滲濾液處理項目公司,其實際客戶為項目所在地的高污染企業。假設b公司既滿足免征又滿足即征即退條件,雖然b公司選擇免征增值稅較70%即征即退的稅負低,但可能因無法保證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丟失客戶,致使企業實際經營受損,故而b公司選擇適用即征即退政策可能更佳。
兼營環保治理及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分別核算,合規適用政策
環保治理行業中,也有一些綜合型環保治理企業,既經營環保治理業務,又經營資源綜合利用業務。在增值稅處理上,既有面臨選擇權的業務,也有適用單一政策的業務。此時,這類環保治理企業一方面應結合業務實際屬性,準確判定并適用增值稅政策;另一方面,應按照增值稅不同處理方式,準確核算其對應的增值稅應稅業務的收入、成本、進銷項匹配關系,確保準確核算、處理增值稅。
垃圾焚燒項目企業,是較為常見的綜合型環保治理企業。這類企業一般存在兩類經營性收入,一類為地方政府為其付費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勞務收入;另一類為垃圾焚燒發電形成的電力上網收入。按照4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就垃圾處理勞務收入,在增值稅即征即退70%和免征增值稅處理之間作出選擇。由于垃圾處理勞務的客戶系地方政府,企業的垃圾處理勞務一般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焚燒發電上網業務,屬于增值稅即征即退100%業務,且按照40號公告,該業務并非可選擇的增值稅處理業務,因此,該部分業務納稅人應按照即征即退100%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