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到位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出資未到位之前股權轉讓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認繳資金的會計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收到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的、構成注冊資本的部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也規定,實收資本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根據上述規定,“實收資本”應該為企業“收到”或“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而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是投資者承諾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將要投入到企業的資本,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并沒有實際發生,因此不應該進行賬務處理。但在實務操作中,也有的財務人員對認繳資金進行了賬務處理:一方面確認實收資本,另一方面掛往來,確認股東欠款。
股東出資未到位之前發生股權轉讓,并不意味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作為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收?是否明顯偏低的依據之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公允價×股權轉讓比例。該核定方式是以股權轉讓基準日企業資產負債表為基礎,所以,對認繳未到位的資金如果已計入實收資本,相應其他應收款作為資產,相應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扣除未到位的認繳資金,理由未到位的認繳資金已掛賬計入資產。當然,如果認繳未到位資金未在賬面反應,相應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初始投資成本只能扣除已實際到位的資金。當然,價格明顯偏低而無當理由的,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但對于個別出資未到位,《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未出資到位不享受分紅權力,但股東自愿除外。
舉例1:甲、乙分別認繳70萬和30萬投資成立了a公司,分別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內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公司實繳了70萬資本金,乙認繳的資本卻遲遲沒有出資。年底公司盈利,賬面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為80萬元。由于乙一直沒有繳納資本斤,甲、乙發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將自己30%的股權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丙(注:丙要在受讓股權后的3個月內向公司實繳30萬資本金)。例中,如果單純從a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來看,公司的凈資產為80萬元,乙持有30%的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為24萬元,以0元的價格轉讓,顯然低于賬面凈資產,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屬于“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但根據《公司法》、《合同法》的規定,按實繳出資分紅是基本原則,在對股東投資權益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由于乙并未實繳出資,其不能享有股東的分紅、優先認繳出資等權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凈資產80萬元的份額。因此,如果對乙按照持有30%的股權所對應的賬面凈資產核定其股權轉讓價格是明顯不合理的。乙應提供未實際繳納注冊資本、無法取得分紅等材料證明其以0元的價格轉讓股權的合理性,并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
舉例2:甲、乙、丙各認繳400萬元注冊資本金成立注冊資本1200萬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東繳納的出資,但是經過一年的經營,公司在業內前景看好,有較高的品牌價值。為了公司能夠更好發展,股東會一致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決定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三位股東將各自認繳的注冊資本金實際繳付到位。期滿后,甲、乙兩位股東認繳的資本金均已繳付到位,但是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繳付認繳出資,形成了股東丙事實上欠繳注冊資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資義務,經股東間協商一致,由甲、乙兩位股東共同出資600萬元收購丙的股份。據此,三方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權受讓款600萬元給丙,同時扣除丙欠繳公司的注冊資本金400萬元,由甲、乙將400萬元欠款繳付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