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會計處理(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的財稅處理方式)
今天小必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看,新舊收入準則有哪些不同,這又會對稅收處理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處理方式
舊收入準則下
在舊收入準則下,企業對于現金折扣的處理方式為:“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
假設a企業銷售一批不含稅價為10000元的空調給客戶b,為了敦促客戶b盡快付清貨款,a企業給出了2/10,1/20,n/30(即10日內付款,享受2%的折扣,20天內付款,享受1%的折扣,30天內全額付款)的現金折扣。最終客戶b在15天時付清了貨款。
在舊收入準則下,對于此現金折扣的處理方式應為:對現金折扣前的金額10000元全額確認收入,客戶b實際付款后,對現金折扣10000×1%=100元計入財務費用。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方式。
新收入準則下
新收入準則下,引入了“可變對價”的概念。
可變對價: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此外,企業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將根據一項或多項或有事項的發生有所不同的情況,也屬于可變對價的情形。
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這段文字是不是讀起來不好理解且又稍顯拗口?我們還是帶入上面的例子來進行解釋。
企業a在確認收入時,應按照可能發生的最高折扣來估計合同負債,即10000×2%=200元,同時確認收入10000-200=9800元。實際收到貨款時,再將收入調整為實際收款額10000-100=99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①銷售行為發生,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800
合同負債——可變對價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300
②客戶b實際付款后:
借:銀行存款 11200
合同負債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收賬款 11300
我們可以看出在新舊收入準則下,對于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方式的變化,主要在于收入金額的確認是總額,還是實際收到的金額,以及是否還涉及到財務費用的核算。
那么新收入準則又會對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方式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方式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原則,在稅務處理上,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稅務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再遵循會計準則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現金折扣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這與舊收入準則是一致的,因此在新收入準則頒布后,就產生了稅會差異,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涉及到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即收入應調增至扣除現金折扣前的價格,財務費用應調整增加現金折扣的金額。
乍一看,您可能會說,一個將現金折扣計入費用,一個直接沖減收入,新舊收入準則的改變對企業所得稅結果也沒什么影響呀?
小必提醒
小必就要提醒您了,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沒有產生影響,但是收入的金額卻是與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的扣除限額、甚至是否能夠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等息息相關,倘若企業現金折扣的情況較為普遍,新舊收入準則的變化,勢必會對收入產生一定的影響,也就會對諸如業務招待費等的稅收扣除限額產生影響,那不就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的最后結果了嗎?因此,小必建議您在考慮現金折扣這樣的優惠方式的可行性時,也不要忘記其可能產生的稅收成本喲!
最后,我們來看看增值稅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