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問答
(一)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地方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六)地方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
2.不予退還稅款;
3.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4.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5.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七)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八)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九)地方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一)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有哪些的主要內容?
(一) 復議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郵編。
(二)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 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四) 復議請求與事實、理由。
(五) 相關證據、資料附件。(包括:復議申請人企業法人資質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資料附件)
(六) 復議申請人簽字、蓋章。
稅務行政復議的問題
三、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一)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稅務行政復議應當向哪些政府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