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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準則常見問題簡析(新金融工具準則)

序號 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 境內外同時上市及境外上市公司 其他境內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公司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

1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修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含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含證券公司;不含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修訂)

3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修訂)

4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修訂)

根據證監會的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就已經實施新準則的上市公司而言,新會計準則的過渡銜接相對平穩。2018年a+h股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總體而言,新金融工具準則過渡轉換較為平穩,對a+h股上市公司影響不大。2019年a股上市公司開始全面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總體而言,新金融工具準則過渡轉換較為平穩,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信息影響不顯著。

但對特定行業、特定業務而言,新會計準則的影響并不小。

1. 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但是該項指定需要滿足兩項條件,一是“非交易性”,即不是“交易性”的(為了近期出售;近期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屬于衍生工具);而是對于工具發行方來說,該項投資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權益工具的定義。

“非交易性”相對容易滿足,核心是要滿足“權益工具”定義。這里要明確列報為發行方權益工具的,并不一定滿足權益工具的定義。差就差在“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本身不滿足權益工具定義,但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在權益工具列報。

因此,對“特殊金融工具”的投資不能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包括可回售工具(持有方有權回售,或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例如某些基金的可隨時贖回的基金份額,以及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產生合同義務的清算確定將會發生并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如發行方本身是有限壽命主體,或者發生與否取決于該工具的持有方),例如屬于有限壽命工具的基金、理財產品的份額、信托計劃、合伙企業等壽命固定的結構化主體的份額。這類投資若不適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指定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另外,還需要注意,即使通過分步實現企業合并,導致跨越會計處理界限從而對原持有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重新計量,合并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也應當直接轉入留存收益,不能確認投資收益。

2. 何時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

“應收款項融資”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等。主要是業務模式屬于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為目標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但并不是說應收票據有背書或貼現就必須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

首先,需要判斷背書或貼現是否可以終止確認。僅當應收票據的貼現或背書導致應收票據的終止確認,該貼現和背書才在評估業務模式時作為一項出售金融資產的活動考慮。出售,即從會計核算角度來看,某些金融資產將在到期前被終止確認(ifrs 9 bc4.144)。

其次,確定出售(終止確認)的金額和頻率。出售本身并不能決定業務模式。例如,并不頻繁(即使價值重大)的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或者單獨及匯總而言價值非常小(即使發生頻繁)的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企業的業務模式的目標也可以是持有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

最后,確定管理應收票據的組合層次。應收票據整體作為組合來評估業務模式;區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個組合分別評估業務模式;劃分為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承兌的匯票,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承兌的匯票和由企業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

當企業經常貼現承兌行信用等級比較高的銀行承兌匯票,且金額較大時,銀行承兌匯票子組合即應劃分為應收款項融資;而商業承兌匯票子組合仍列報為應收票據。

對于應收款項融資,應按公允價值計量。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出售所能收到的價格(即“脫手價格”)。對票據而言,其公允價值是扣除貼現息后的貼現凈額,按票面金額背書票據的可能性并不影響票據的公允價值,因為背書是結算一項負債的價格,不是出售時的脫手價格,從而背書金額不是公允價值。

實務中,若貼現息并不重大,可以從重要性水平角度考慮。應收款項融資的公允價值可能以其賬面價值列示。但需要注意的是,仍需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披露公允價值的層級,此時可能屬于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若根據可觀察的市場利率計算扣除貼現息,則可能屬于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

3. 業務模式改變如何界定

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when, and only when),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只有當企業開始或終止某項對其經營影響重大的活動時(例如當企業收購、處置或終止某一業務線時),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才會發生變更。因此,企業管理金融資產業務模式的變更是一種極其少見(very infrequent)的情形。重分類必須對主體的經營有重大影響且是可予以證明的變化。

(1)企業購買定期存單,計劃長期持有,但1年后持有意圖改變,是否需要重分類?

持有期間企業意圖的改變并不必然改變業務模式,因為業務模式是一項事實而非僅僅是認定,也不是一項選擇,不依賴于管理層對單項工具的意圖。如果現金流量的實現方式不同于對業務模式執行評估之日的預期(例如,如果企業轉讓的金融資產數量超出或少于在對資產進行分類時的預期),并不會導致企業財務報表產生前期差錯,也不會改變在該業務模式中持有的剩余金融資產的分類(前提是企業在執行業務模式評估的當時已考慮了可獲得的所有相關信息)。

如果企業能夠解釋出售的原因并且證明出售并不反映業務模式的改變,出售頻率或者出售價值在特定時期內增加不一定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相矛盾。然而,當企業評估新源生或新購買的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其必須考慮關于過往現金流量如何實現的信息以及所有其他相關的信息。

(2)在“持有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下持有的金融資產,由于疫情影響公司流動性而進行出售,出售頻率和價值的增加是否改變業務模式?

企業不得以按照合理預期不會發生的情形為基礎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如果金融資產實際現金流量的實現方式不同于評估業務模式時的預期,只要企業在評估業務模式時已經考慮了當時所有可獲得的相關信息,這一差異不構成企業財務報表的前期差錯,也不改變企業在該業務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資產的分類。

(3)在“既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出售”或“為出售而持有”的業務模式下持有的金融資產,由于資產價值下跌或相關市場的流動性減少,先前預期的出售預計將不再發生,是否需要重分類?

以下情形不屬于業務模式變更(cas 22.ag 九(一)):

①企業持有特定金融資產的意圖改變。企業即使在市場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改變對特定資產的持有意圖,也不屬于業務模式變更。

②金融資產特定市場暫時性消失從而暫時影響金融資產出售。

③金融資產在企業具有不同業務模式的各部門之間轉移。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初始確認時指定為fvtpl或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因此不允許重分類。

4. 結構性存款是不是“存款”

結構性存款,其收益與某些非利率變量掛鉤,如匯率、股價、黃金價格、指數等。

根據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分析的一般原則,如果金融資產合同中包含與基本借貸安排無關的合同現金流量風險敞口或波動性敞口(例如權益價格或商品價格變動敞口)的條款,則此類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即通不過sppi測試)。

但是存在兩項特殊考慮,一是如果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僅對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構成極其微小的影響(a de minimiseffect),則不會影響金融資產的分類。二是如果現金流量特征僅在極端罕見、顯著異常且幾乎不可能的事件發生時(extremely rare, highly abnormal and very unlikely to occur)才影響該工具的合同現金流量,那么該現金流量特征是不現實的。如果該現金流量特征不現實(notgenuine),則不影響金融資產的分類。

由于特殊考慮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難以適用。尤其是“極其微小的影響”可能要從變動的絕對值考慮,因此很罕見。對于“不現實的”分析,從合同合理性的角度分析,通常也很難滿足,但是金融資產時基于合同條款的權利,因此基于歷史變動情況進行分析時,可能可以得出掛鉤的現金流量特征是不現實的結論。從而結構性存款可以視為定期存款。但即使可以列報為銀行存款,其也不屬于現金流量表里的現金,因為不能隨時支取(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不現實”不是“可能性極小”。基于歷史波動情況分析時,需考慮過去跨周期時的波動區間,而不能僅考慮掛鉤期間(觀察期)的變動情況或使用“后見之明”。

5. 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是不是類似于買債券

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于短期貨幣工具,如現金、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等短期有價證券。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于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并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根據“無追索權”的規定,債權人的索償要求僅限于債務人的特定資產或基于特定資產的現金流量并不一定會導致金融資產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企業需要對特定的基礎資產或其現金流量進行評估(即穿透),以確定待分類的金融資產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

由于貨幣市場基金通常投資于動態管理的資產組合,投資者從該類投資中所取得的現金流既包括投資期間結構化主體持有相關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也包括資產處置損益。因此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產生了其他現金流量,從而貨幣市場基金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即通不過sppi測試)。

6. 明股實債投資是不是“債”

明股實債投資時,基礎資產包括一筆對標的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和標的企業母公司的擔保、差額補足、遠期回購承諾,是否可以認為基礎資產的整體回報固定或可確定?

金融工具是基于合同的工具,各個金融工具都有其各自的條款和條件,并且各個金融工具都可能分別轉讓或結算。將兩項或更多的獨立金融工具作為一項單一的組合工具處理(“合成工具”會計(‘synthetic instrument’ accounting)),通常是不恰當的。與不同的交易對手方簽訂的兩份合同雖然是同時簽訂并且在彼此相關的情況下進行磋商,但是與不同的風險相關,因此明股實債投資應作為一項權益性投資和一項衍生金融工具分別核算。

7. 關聯方往來款是否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

原準則下,部分公司對于部分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中的應收關聯方往來款,作為無風險組合不計提預期信用損失。

預期信用損失法下,企業對預期信用損失的估計,是概率加權的結果,應當始終反映發生信用損失的可能性以及不發生信用損失的可能性(即便最可能發生的結果是不存在任何信用損失),而不是僅對最壞或最好的情形做出估計。因此,預期信用損失法下不存在所謂的“無風險組合”,只是多計提與少計提的問題。

證監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也指出,如果對某些單項或某些組合應收款項不計提壞賬準備,發行人需充分說明未計提的依據和原因,詳細論證是否存在確鑿證據,是否存在信用風險,賬齡結構是否與收款周期一致,是否考慮前瞻性信息,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結合業務合作、回款進度、經營環境等因素謹慎評估是否存在壞賬風險,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要求。言下之意是不是如果不計提,就是不謹慎?

另外,其他應收款不適用簡化方法,必須按三階段法計提、披露壞賬準備。

8. 計提的預期信用損失計入哪個項目

一般而言,根據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的信用損失準備,應計入“信用減值損失”項目,例如金融資產、財務擔保合同計提的預期信用損失都計入信用減值損失項目。

對于合同資產,雖然也是計提的“預期信用損失”,但是根據財政部2020年12月發布的“收入準則實施問答”,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即,雖然由于合同資產是按金融工具準則計提預期信用損失,性質上屬于“信用減值損失”,但財政部要求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9. 前瞻性調整可否為零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2018)指出,歷史信息是企業計量預期信用損失的重要基準,某些情形下,未經調整的歷史信息可能是最佳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因此前瞻性調整為零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前提條件是與債務人特定因素相關的信息(如行業技術發展)及反映總體經濟狀況和趨勢的信息(如gdp、cpi等)預計均與當前狀況一致,此時前瞻性調整可能并不重大,從而歷史損失率可能是估計預期信用損失的適當基礎。另外,對于預計短期內收回的應收賬款(如,信用期為30天且歷史上總能收回的應收賬款),鑒于面臨信用風險敞口的期間內經濟狀況很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前瞻性調整也可能并不重要。

但是,上述兩種情形都不常見,因此通常需要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進行重新計算。另外,各賬齡段應收賬款的信用政策、客戶類型、擔保情況、管理方式、管理水平可能不盡相同,因此各賬齡段的前瞻性調整也不必然相同。同理,集團內不同公司的前瞻性調整也可能存在差異。

10. 減值是否考慮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

企業計量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應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日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的有關當前狀況以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因此應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對預期信用損失的影響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可能會影響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同時,經濟增長放緩的預期可能增加債務人的違約概率,并且由于擔保品價值可能下降,進而可能會導致違約損失率增加。

宏觀參數中應當考慮疫情導致的經濟下行影響以及政府紓困措施的積極作用。可能需要下調宏觀經濟指標預測值、調整不同宏觀經濟情景的權重(例如調增悲觀情景權重)、針對疫情影響增加額外的宏觀經濟情景,或者考慮管理層疊加調整。

新冠肺炎疫情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的企業的影響不盡相同。

11. 永續債是股還是債

永續債、可轉債等復合型融資產品的法律形式和具體合同條款多種多樣,但經濟實質和適用的會計處理原則基本相同。此類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區分發行的相關金融工具的會計屬性是權益還是金融負債,或者拆分為一部分負債、一部分權益。

發行方因永續債而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區分永續債是債務工具還是權益工具并進而拆分不同成分的關鍵。區分金融負債和權益的基本原則是:發行方是否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如果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以及合同實質上無法證明享有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凈資產的剩余權益,那么該合同就不是一項權益工具。合同義務是將一項金融工具劃分為負債的必要條件。這種合同義務可以明確地確立,也可以間接地形成。這種義務必需由金融工具的條款和條件來確立。

對于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交叉違約、重大損失、控制權變更、財務指標承諾未達標時觸發回購等約定,都屬于或有結算條款。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或當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且幾乎不可能發生)時不形成合同義務,但是一般而言,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商業實質的條款不能被認定為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具體而言,不能因為企業實力雄厚、股權機構穩定就認為可以適用或有結算條款的例外。

或有結算條款的另一個例外是清算時的合同義務,但是《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要求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合同中關于清償順序的條款。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于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并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是否應該認為,永續債新規的本意是與普通債同順序清算的,屬于金融負債?但由于不能違背準則文的規定,因此使用了“審慎考慮”一詞?

12. “并表型”融資計劃是不是屬于權益

(1)融資人是否控制為其提供貸款的spv(合伙企業/信托計劃)?

根據控制的三要素進行分析。通常情況下事先指定投資方向(投資項目)的一方擁有權力,因為其通過對投資項目的控制主導了信托計劃/合伙企業的相關活動。投資方向已經預先設定,則投資項目的選擇不需要可影響回報的實質性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的事項對合伙企業的回報影響并不重大。融資人持有全部次級份額時,可變回報的量級和可變動性通常足夠重大。融資人若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遠超過其表決權的比例,則能出于自身利益實質上影響(通過項目公司的實際分配或是否按時償還合伙企業資金)合伙企業的可變回報。

若融資人出資比例遠低于過橋方,且與過橋方同等順序分配及清算,則需要分析為何出資多一方的會放棄權力,出資少的擁有權力是否符合商業邏輯?此時融資人面臨可變回報的風險遠小于過橋方,可變回報的量級不重大,從而不足以對spv形成控制。

(2)融資人合并spv時,過橋方的出資是否滿足列報為權益的條件?

若合伙企業存續期并非固定(需考慮過橋方出資來源債權融資計劃的期限是否固定)——自動續期(而不是由合伙人決議后續期),則不屬于有限壽命主體;若合伙企業一定期限后必須分配或在或有事項發生后必須分配,則存在無條件支付現金的義務,合伙企業取得的合伙人出資屬于金融負債。

若合伙企業的存續期固定,則屬于特殊金融工具,即使在合伙企業個別報表層面屬于權益工具,在融資人合并報表層面過橋方的出資也屬于金融負債。同時需要注意融資人可變回報的量級是否足以形成對spv的控制。

若合伙企業存續期為長期(不是有限壽命主體)、且合伙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的當然退伙的條款(而是引用了《合伙企業法》間接約定),是否分配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即不存在強制分配義務),則不屬于cas 37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中所述的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合伙企業可以無條件地避免分配義務(即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出資方的合同義務),此時過橋方的出資方屬于合伙企業的權益工具。

(3)過橋方資金來源是否與融資人相關,融資人是否購買次級或提供資金支持、提供擔保?

除了考慮向融資人提供信托貸款的spv的合并及屬性劃分,還需考慮過橋方的資金來源,即債權融資計劃發行的信托受益權或資產支持票據(abn)的投資方分布情況。若融資人購買了次級份額或存在遠期回購義務,則可能需要合并債權融資計劃。此時也需要考慮融資人是否控制債權融資計劃以及其他投資人出資的屬性。具體分析思路同上(2),核心在于信托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存續期是否固定、是否強制分配。

13.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1)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是當前可執行的;(2)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抵銷是因為滿足上述條件時,企業承擔凈額風險(沒有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敞口)。

需要注意的是,抵銷權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或其他協議,以應收債權人的金額全部或部分抵銷應付債權人的金額的法定權利。抵銷權應當不取決于未來事項,而且在企業和所有交易對手方的常經營過程中,或在出現違約、無力償債或破產等各種情形下,企業均可執行該法定權利。

債務人為解除某項負債而將一定的金融資產進行托管(例如償債基金或類似安排),但債權人尚未接受以這些資產清償負債時,不滿足抵銷的條件。

14. 計提的利息如何列報

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中包含的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僅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應支付,但于資產負債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實際利率法計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余額中。

“銀行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通常以攤余成本計量。根據cas 22,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確定:(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準備(僅適用于金融資產)。即“攤余成本”本身就包含本金、利息及減值。

銀行活期存款計提的利息、定期存款或銀行借款尚未到結息日基于實際利率法計提的利息都屬于攤余成本的組成部分,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余額中,即與本金一起核算,列報時考慮流動性。具體而言,銀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計提的利息在“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列報,對應損益項目是“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短期借款尚未到結息日時計提的利息在“短期借款”列報。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列報在“應收利息”。

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按實際利率法計提的利息列報在“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對于分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按實際利率法計提的利息與本金一起核算,列報上考慮流動性可將一年內支付的部分重分類至“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已到期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列報在“應付利息”。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分析僅為個人對準則的技術探討,不代表任何機構或個人意見、建議或最終結論,任何人不應依據本文所述內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動。

來源:豐言豐語     作者:劉豐收

與新金融工具準則相關的幾個常見列報問題

1、應收利息

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收利息在“其他應收款”中一并披露。這里的“應收利息”,僅僅反映的是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如果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實際利率法計提的應計利息,應并入相關金融資產對應本金的賬面價值列示。

理論依據: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際利率法計提的尚未到期的應計利息是相關金融資產攤余成本的組成部分,故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列示。

2、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根據管理層使用意圖和實際使用慣例,分別在“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列報。簡而言之,就是分別在“應收票據”和“應收款項融資”科目列示。

對于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收票據貼現取得的現金,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確認為一項借款,因此在票據到期前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費用,應計入“財務費用”。而企業因轉讓等情形導致終止確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3、銀行借款及應付債券的應付利息

“應付利息”項目僅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應支付但于資產負債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如果該項利息已經到“結息日”,但卻仍未支付,意味著“延期付息”,在這種情況下,就在“應付利息”科目列示。如果是根據權責發生制計提的尚未到期應支付的利息,則不符合“應付利息”的核算內容。

銀行借款屬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是一項金融工具,基于實際利率法計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余額中。因此,借款科目所列報的金額,不僅包含本金,還包含計提的尚未到期的應支付利息。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列報在“應收利息”。

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按實際利率法計提的利息列報在“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對于分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按實際利率法計提的利息與本金一起核算,列報上考慮流動性可將一年內支付的部分重分類至“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已到期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列報在“應付利息”。

4、長期借款保證金

長期借款是大于一年的,保證金同樣也是大于一年的,不能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列示,而是應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列示。

來源:徐風細語    作者:徐崢  2022.03.21

2017年4月份的總結——

財政部修訂發布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稅屋網》綜合消息,財政部近日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這是財政部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防控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企業加強金融資產和負債管理,夯實資產質量,切實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利益;有利于推動企業加強風險管理,及時預警企業面臨的金融風險,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利于促進企業戰略、業務、風控和會計管理的有機融合,全面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強化金融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對促進企業管理轉型升級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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