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定差旅政策——對費用包干報銷發票問題
最近有人咨詢筆者,關于制定相關定額報銷政策,讓不提供發票成為可能。在筆者回復了否定意見后,咨詢師還是不甘心,花了半天時間找依據,還截圖了一些政策文件。
比如《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2013〕531號。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一次性使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可一次性使用80元。
以及廣東省財政廳粵財行201467號《關于印發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伙食費的適當補償,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省內外標準一致,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條當地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發生的當地交通費用,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定額一次性支付,每人每天80元。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在一些地方或者一些商家,確實很難取得發票,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但是稅務機關并沒有授權企業制定類似的政策,也不可能這么做。否則,這樣發工資,偷稅漏稅的現象肯定會出現,而且是不可避免的。
以上政策都是財政條線,規范財政預算的單位,一般不涉及企業。如果是財稅,明確允許企業適用,就沒有問題。根據目前的政策,沒有開放。
企業只能盡量自己獲取合規的抵扣憑證,比如將零星采購盡量集中在一家供應商,形成長期合作關系,督促其定期開具發票。關于是否可以不開發票的問題,筆者在《零星采購不開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為便于閱讀,將其放在下面: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找不到發票的現象,比如從淘寶等地采購零星配件,一些業務人員的差旅費拿不到發票,食堂向農民采購食品也沒有發票。那么,如果沒有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需要加稅嗎?
中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含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沒有豁免無法取得發票的問題,除非對方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
差旅費等。,作為支出項目,是計算所得稅費用的扣除項目。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征收項目。企業可以制定相應的費用報銷政策,但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會計記錄是基于商業事實的。沒有發票但有其他合理憑證(收據、付款憑證、日報表等)時可以進行核算。)獲得。但是在所得稅方面,沒有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的憑證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所以還是需要相應的發票。
關于差旅費,中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陸云回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單位以現金形式向出差人員支付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單位將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按照國家一定標準作為公司費用報銷的,可以不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針對差旅補助、餐費補助是否需要發票的問題,全國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致,容易出現爭議,稅務局增稅。企業應取得發票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