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調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標準(虛開增值稅)
目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是: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個標準多年都沒有調整,從現在的情形來看,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聯合頒行涉發票類犯罪的司法解釋。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提出的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大幅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明顯降低征納成本的要求,合理設計和完善增值稅稅制,簡化增值稅繳納方式,與時俱進調整涉稅、涉發票犯罪量刑標準。
建議明確規定“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在辦案和審判過程中,要嚴格區分案件對象之間的關系,如果是上游開票公司或者開票團伙,其行為存在主觀故意賣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該繩之以法。而下游受票企業的行為,如果具有逃稅行為,可按逃稅罪處理,如果在接受專票上存在非主觀故意,沒有虛開行為,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不建議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