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稅務重點稽查涉及股權的27種行為(股權轉讓)
01.這起股權轉讓案 補個稅近1200萬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關于送達林**《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公告
林**:(居民身份證號碼:35****)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寧稅一稽通〔2021〕*號),檢查人員先后向你身份證地址以及配偶地址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文書,均無法送達,現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6條規定,將該文書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寧稅一稽通〔2021〕*號
林**:(居民身份證號碼:35****)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對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經檢查你以夏**名義持有寧德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0%股權。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名義與寧德市**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寧德市**房地產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將夏**名下你實際持有的40%寧德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給寧德市**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8000.00萬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辦妥股權變更手續,寧德市**投資有限公司當時實際控制人為何**。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民初60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與何**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原《股權轉讓協議》中40%股權轉讓的實際價款為14000.00萬元。
依據:
1、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二、三條規定,你應補繳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30,000.00元。
2、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九)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你應就將寧德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0%股權轉讓寧德市**投資有限公司未申報所得6000.00萬元申報繳納2015年7月(稅款所屬期)個人所得稅,補繳稅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通知內容: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申報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如你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30日
該案明通過兩次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少繳稅款,先期辦理股權變更的時候是以8000萬元股權轉讓協議價繳納了相關稅費,后來通過法院的判決書查明,實際通過補充協議確認最終的轉讓價是14000萬元,所以應該補繳相應的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02.2021年起,這些27種行為將被稅務重點稽查!
(1)頻繁多次轉讓過股權的。
(2)平價或者0元股權轉讓的。
(3)轉讓日企業盈利凈資產較大的。
(4)轉讓日七種高溢價資產(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
(5)自然人股權轉讓簽訂陰陽合同的。
(6)自然人股權轉讓未依法申報個稅和印花稅的。
(7)利用股權轉讓來實現買賣大額房產土地的。
(8)利用增資減資來變相實現股權轉讓的。
(9)利用合伙企業核定經營所得來達到降低自然人股轉個稅目的。
(10)股權轉讓之前財務提供虛假虧損報表達到降低自然人股轉個稅目的。
(11)“友情”價轉讓股權的。
(12)以股權抵償債務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未依法申報個稅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前,簽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貸等,沖抵交易,轉移資金。
(13)自然人股權轉讓完成后又退回股權屬于二次股權未申報個稅的。
(14)盈余公積等轉增股本未依法申報個稅的。
(15)資本公積等轉增股本未依法申報個稅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問題我們會有專題研究)。
(16)未分配利潤等轉增股本未依法申報個稅的。
(17)自然人股權轉讓的轉讓原值確認不確的。
(18)自然人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未依法履行扣繳個稅義務的。
(19)自然人股權轉讓企業承擔個稅印花稅匯算清繳未納稅調整的。
(20)自然人股權贈送未依法履行扣繳個稅義務的。
(21)自然人股權中與股權轉讓有關的違約金屬于股權轉讓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繳個稅義務的。
(22)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股權轉讓時稅負承擔主體的風險。
(23)自然人股權轉讓中個稅和印花稅納稅地點不合法的。
(24)自然人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轉讓款未依法申報個稅的。
(25)對個人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未依法申報個稅的。
(26)個人因撤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款項屬于個稅應稅收入未依法申報個稅的。
(27)虛假評估。在涉及到轉讓標的不動產占比較大的情形時,通過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降低轉讓標的價值,減少所得稅。
03.哪些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你要知道!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來源:福建稅務、稅務師劉永升、眾智財稅智。
2011年5月的解讀——
股權轉讓案例分析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宋 霞
案 例
甲公司于2003年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2008年4月2日,經甲公司其他3位股東同意,張老板與李老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協議(合同)價格350萬元把自己擁有的甲公司25%股權轉讓給李老板。2008年5月18日,李老板支付給張老板348萬元現金后,兩人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股東變更手續,而甲公司注冊資本額仍為原注冊登記時的50萬元。2009年10月9日,張老板被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繳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67.465萬元(350-50×25%-0.175)×20%(0.175萬元為印花稅,滯納金的計算略)。
但張老板對此不認同,他認為,從計稅收入看,雖然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為350萬元,但他實際收到的只有348萬元,另外2萬元處于欠賬狀態。同時,所得額計算過程中,扣除額選擇的是50×25%=12.5(萬元),即2003年張老板實際交出的投資額。雖然工商執照登記的注冊資本額仍然是50萬元,但從甲公司2003年成立以來的幾年中(到股權轉讓的前一年度),公司發展需要資金時,張老板和其他幾個股東陸續為公司補充資金1150萬元,公司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冊資本額變更登記,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已達2100萬元,“實收資本”項目是1200萬元,其中1150萬元雖沒有在工商部門增加注冊資本,但確實構成了對公司的資產投入。2007年7月7日,包括張老板在內的4個股東還召開了一次會議,簽訂了一份增資1150萬元的股東決議。否則,張老板25%的股權不可能賣出350萬元的價格。因此,張老板認為該筆股權轉讓所得稅款應是:348-(50+1150)×25%-0.175×20%=9.565(萬元)。
稅法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列舉了有價證券、建筑物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前四項財產原值的具體確認標準,唯獨沒有說明股權轉讓所得額計算中的原值如何確認,但在這四項之后,有“(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緊接其后的內容是“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的兜底條款。
關于計稅收入,《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第二十二條只是籠統說明,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對股權交易(轉讓)所得的計算規定是,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7號)約束的重點也是計稅依據。制定這些條款的目的是調整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條件下,股權轉讓的收入結算方法、“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投入資本”等與扣除原值的關系等,并沒有任何解釋。
僅從表面上看,稅法對于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的計稅收入和扣除原值都沒有更加明確的說明,才造成了張老板和稅務機關在計算所得稅額時產生了認識上的差異。究其實質,個人股權交易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決定了這類交易要受多類法律制度共同約束。
分 析
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收入只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下的定價協議、并已到工商管理部門辦妥股東的變更(新股東)手續,在張老板沒有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就應該按協議(合同)價格確認股權轉讓者的收入。所以,該筆股權轉讓收入應確認為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