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業異地預繳稅款政策梳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01、增值稅政策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財政局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9】39號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實務案例
甲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9月分別在a省和b省建筑服務(均為非簡易計稅方法),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200萬元和2100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333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9.97萬元)和444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9.96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濕租)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9.99萬元),購入建筑材料花費11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43萬元)。該建筑公司在10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該建筑公司在a省和b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就a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1200-333)÷(1+9%)×2%=15.91(萬元)
2.就b省的建筑服務計算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2100-444)÷(1+9%)×2%=30.38(萬元)
3.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甲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額=(1200+2100)÷(1+9%)×9%-29.97-39.96-9.99-143=49.56(萬元)應補稅額=49.56-15.91-30.38=3.27(萬元)
02、其他稅種
1、企業所得稅
建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國稅函﹝2010﹞156號)
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跨市、縣、區,下同)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6號)
注: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業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項目實際經營收入可扣減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業企業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扣減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
2、個人所得稅
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017年4月的解讀——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異地預繳,匯算清繳出現了哪些問題?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注冊于江蘇省某市區,為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委托稅務師事務所申報。
經審核,審計人員認為,甲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外省施工的a工程(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預繳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存在異常。
2016年7月,甲公司與建設方乙公司簽訂a工程總包合同。工程含稅總造價9240.75萬元,2016年8月1日開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當月,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將a工程部分土建項目3330萬元分包給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與乙公司結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款8325萬元,并取得丙公司發票含稅價款3330萬元。
甲公司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8325-3330)×0.2%=9.99(萬元),并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99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99
貸:銀行存款 9.99
甲公司未在2016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上反映a工程預繳稅款9.99萬元。
審計人員根據稅收政策,分析跨省經營工程項目預繳稅款稅務處理。
1.會計科目運用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預繳a工程稅款計入“工程施工”科目并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會計處理不恰當。這種操作,將直接減少會計利潤。確的做法是,應通過“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
2.a工程預繳稅額錯誤。
依據營改增政策,a工程適用11%稅率計算不含稅收入,預繳稅款=(8325-3330)÷1.11×0.2%=9(萬元)。因此,多預繳稅額=9.99-9=0.99(萬元)。
3.預繳稅款未在申報表中填報,屬錯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1填報說明: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因此,確地填報應在該行“本期金額”反映2016年第四季度預繳稅款 9.99萬元。
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時,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6行“(一)總機構為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項目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額”填報9.99萬元。那么,主表《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如何填報?如甲公司2016年度在其機構所在地已預繳企業所得稅30.01萬元,則此行應填報金額=30.01+9.99=40(萬元)。
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1.納稅調增所得額9.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