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可以適用“首違不罰(首違不罰)
會計:老板,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差不多就要結束,我們公司經計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2萬元,而且需要在本月末之前足額繳納!
老板:啥?居然需要繳這么多稅!公司最近資金周轉緊張,要不你再運作一下,少確認幾筆收入讓公司少繳點稅吧?
會計:老板,不行啊,這樣做是偷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處,不但要補稅還要被罰款吶!
老板:稅務機關現在不是在推行“首違不罰”制度嗎?即便發現我公司存在偷稅行為,但由于我公司是首次也不會給予處罰吧?
各位讀者朋友,在工作中,您是否也遇到過類似上述對話中的情形?老板的想法是否確呢?接下來,我們就來說說這事兒~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偷稅”?
對于“偷稅”概念的界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舉例來說,假設文中甲公司會計人員按照老板的要求在賬簿上少列了幾筆收入,則其行為就構成了偷稅。
那么,企業發生偷稅行為是否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制度規定,被免于處罰呢?
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文件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的期限內改的,不予行政處罰。
如上述清單所示,偷稅行為未被列入清單中,因此,針對偷稅行為仍然需要按照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即“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偷稅也可以適用“首違不罰”制度是錯誤的,這個誤區各位讀者朋友可千萬要厘清!除此之外,對于偷稅問題很多老板甚至是財務人員還有這樣一個誤區——企業存在偷稅行為,只要在稅務機關檢查期間自行補繳稅款就可以免于處罰了。然而,果真如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規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構成偷稅要件的,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并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也就是說,只有在稅務機關檢查前主動補繳稅款且稅務機關沒有其偷稅主觀故意證據的,企業才能免于被定性為偷稅,否則則會按照偷稅行為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