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基金 避稅(揭開基金分紅避稅的神秘面紗)
投資人投資基金,其交易類型包括申購、現(xiàn)金紅利、紅利再投資、贖回(開放式)、轉讓(封閉式)以及終止清算。本文選擇性地介紹與避稅相關的交易類型,并簡化了交易模型。
一、分紅前購入分紅后處置,避稅
某開放式基金2018年1月1日發(fā)行1億份,每份1元,全部由b公司認購。經(jīng)過一年的運營,累計實現(xiàn)投資收益800萬元。其中,本期收益(相當于本年利潤科目,期末結轉至利潤分配)500萬元,以及未實現(xiàn)利得300萬元(浮盈浮虧,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申購1億份,但是“同股同權”,申購價格是1.08元/份。2019年1月1日,該基金作出分紅公告,每單位基金份額分配0.08元,權益登記日、除息日、現(xiàn)金紅利發(fā)放日均為當日。1月2日,a公司將1億份基金份額全部贖回,取得贖回款1億元。
a公司上述業(yè)務稅務處理處理如下: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購買基金,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若a公司申購基金,發(fā)生在宣告分紅之前,則該基金計稅基礎毫無疑問的為1.08億元。若發(fā)生在宣告后,實際發(fā)放前,則該基金計稅基礎是否包括已宣告分配部分,存在不確定性。
第五十六條:企業(yè)的各項資產(chǎn),包括固定資產(chǎn)、生物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chǎn)、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yè)取得該項資產(chǎn)時實際發(fā)生的支出。
201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的800萬元基金紅利,根據(jù)財稅〔2008〕1號文規(guī)定,可享受免稅優(yōu)惠。財稅〔2008〕1號: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1月2日,a公司取得贖回收入1億元,扣除的計稅基礎1.08億元,確認轉讓損失為虧損800萬元(1.08-1)。
從會計角度看,a公司該筆基金投資,取得收益為0(10000+800-10800),但其稅法上卻計算虧損800萬元,確實減少了應納稅額,存在避稅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僅看到分紅前申購(受讓),分紅后贖回(轉讓)這一交易,而忽視了分紅前贖回(轉讓)的問題。
二、公司分紅前處置,應稅
12月31日,b公司以1.08元的單價轉讓,則取得轉讓收入1.08億元。上述業(yè)務稅務處理處理如下:
1月1日,b公司認購基金,取得基金的計稅基礎1億元;
12月31日,不存在稅收優(yōu)惠,應確認轉讓所得800萬元(1.08-1)。
從會計角度看,b公司該筆基金投資,取得收益為800萬元(1.08-1),與稅法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但卻未享受到投資基金稅收優(yōu)惠,未達到稅收優(yōu)惠的政策目標。因此,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一定要持有至到期,否則將損失稅收優(yōu)惠利益。
合并計算a、b公司兩次投資的會計利潤和稅法所得,會計利潤為800萬元(0+800),稅法所得為0萬元(800-800),會計利潤大于稅法所得800萬元,是否是惡意避稅的漏洞?非也!這本身是稅法為了扶持基金業(yè)發(fā)展而給予的稅收優(yōu)惠!a公司的基金份額轉讓虧損扣除,是b公司未享受稅收優(yōu)惠,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而來的,而這與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分配的關系,道理類似。
但是,可以想象的到是,無論a公司申購贖回多少,a公司該筆投資的利潤均為零,a公司和b公司合計會計利潤永遠是800萬元,但隨著a公司申購贖回數(shù)量的增加,a、b公司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數(shù)卻越來越少。a公司申購贖回10億單位,則a、b公司合計確認應稅所得為-8000萬元。申購贖回越多,稅基侵蝕越嚴重。
有些人會疑惑,基金運營取得的投資收益總共800萬元,已經(jīng)在12月31日b公司贖回中分配給了b公司,1月1日如何又分配800萬元給a公司。這是由于開放式基金特殊的申購規(guī)則和利潤分配規(guī)則導致的。a公司申購環(huán)節(jié)超出實收基金(相當于股本)的800萬元部分,全部計入基金的未分配利潤,并入基金運營利潤參與分紅,從而實質上應當是投資成本的收回,卻被形式上作為分紅收入并享受了免稅優(yōu)惠,造成了稅收優(yōu)惠范圍擴大,超出了政策目標。
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1〕53號)規(guī)定,基金2018年12月31日接受a公司申購,會計核算是借計銀行存款10800萬元,貸記實收基金10000萬元,貸記貸記損益平準金800萬元。期末,損益平準金余額全部轉入未分配利潤科目800萬元。
對于開放式基金,理論上a公司可以不限制的申購贖回,但是對于封閉式基金,則不存在該問題,封閉式基金發(fā)行后,只能自二級市場受讓,投資人取得的分紅,一定是實實在在來自基金運營的投資收益,那是否封閉式基金不存在該漏洞呢?非也。
三、個人分紅前處置,免稅
重新假設,2018年1月1日,并非b公司,而是馬云一人認購該基金1億元,其他內容不變。上述業(yè)務稅務處理處理如下:
2018年12月31日,馬云贖回基金取得的1.08億元,根據(jù)財稅〔2002〕128號規(guī)定,全部免稅。此時再來看,a公司和馬云合計會計利潤800萬元,但合計應稅所得反而為-800萬元,這同樣超出了稅收優(yōu)惠預期的政策目標,過頭了!
財稅〔2002〕128號: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政策完善路徑
投資者投資基金,成本為其購買成本,收入包括分紅和贖回(轉讓)兩部分,政策目標應當是:整個投資周期中,收入減去成本,盈利的免稅,虧損的則在稅前扣除。
a公司投資某開放式基金100萬元,期間取得分紅10萬元。情形一:贖回取得110萬元;情形二:贖回取得95萬元;情形三:贖回取得85萬元。
如果政策修訂為轉讓所得免稅,虧損扣除,分紅免稅,則情形一中可以實現(xiàn)政策目標;情形二中,贖回環(huán)節(jié)確認損失5萬元,分紅10萬元免稅,合計確認損失5萬元,然而整個投資周期取得投資凈收益5萬元,稅收優(yōu)惠只應當對該5萬元給予免稅優(yōu)惠,而不應再確認5萬元虧損;情形三中,贖回環(huán)節(jié)確認損失15萬元,分紅10萬元免稅,合計確認損失15萬元,然而整個投資周期產(chǎn)生凈虧損5萬元,不應當準予稅前扣除15萬元。
因此,如此修訂仍不能解決問題,但已經(jīng)可以發(fā)現(xiàn),不合理部分金額均為10萬元,該金額是分紅金額。在此基礎上,再參照美國未完結交易法處理非常簡單,且結果非常合乎情理,即已收取的款項優(yōu)先作為計稅基礎收回處理。此時稅務處理如下:
a公司取得分紅10萬元,沖減投資計稅基礎至90萬元。情形一中,贖回確認轉讓所得20萬元免稅;情形二中,贖回確認轉讓所得5萬元免稅;情形三中,贖回確認轉讓損失5萬元,準予稅前扣除。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