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如何理解“在中國境外書立應稅憑證)
筆者理解:上述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不在中國境內使用,不應該機械地,物理地及形式地理解為不將上述憑證帶入中國境內或在中國境內出示。而是應該看上述憑證在中國法律的有效性和與中國相關經濟利益的聯結度,或是否受到中國相關法律的保護。具體識別與界定,筆者認為可以參考以下四點:
一是:看相關憑據是否依據中國相關法律(如中國民商法,合同法)書立,若是依據中國境外的第三國(地區)的相關法律書立,則相關憑證在中國使用沒有法律依據,可視同為不在中國境內使用。
二是,看相關憑證是否還需要在中國相關政府或專業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和確認,甚至批準。若需要,則該程序是相關憑證有效性的前置條件,也就可以視同在中國境內使用。例如甲乙雙方在中國境外簽署了財產轉讓協議,轉讓坐落地在中國境內的房地產。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書立相關憑據后,還需要在中國境內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房地產的產權變更書據,由此判斷相關應稅憑據是在中國境內使用。
三是:看相關憑據發生爭議時,其爭議解決的途徑和地點是否選擇在中國境內。如相關憑證發生爭議或糾紛,選擇的訴訟法院或仲裁地不在中國境內,而是在中國境外的第三國(地區),也就是說,因相關憑證的爭議判決或裁決地不為中國境內管轄,可視同為不在中國境內使用。
四是:看相關憑證使用的文字效力是否是中文。若是相關憑證同時使用除中文以外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若在文字的理解和使用上出現矛盾或沖突時,其最終依據的文字不是中文,而是其他國家(地區)的文字,中文不具有最終解讀效力,則可視同不在中國境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