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附加稅專項扣除(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細則解讀)
一、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細則解讀
10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一經公布,成為周末刷屏新聞熱點,顯示出社會對專項附加扣除的高度關注。這主要是因為,同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起征點”)相比,專項附加扣除直接針對教育、醫療、養老等百姓生活支出,與人民群眾生活更加密切相關。
今年8月份,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完成個稅法第七次大修。新個稅法最引人關注的兩大亮點是提高了“起征點”和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
每次個稅改革前,提高“起征點”呼聲都頗高,有一些官員或學者會出來表示只提高“起征點”并不公平,應該更加重視發展綜合稅制,考慮個人負擔差異。在改革尚未落地的時候,這些觀點不太容易理解,但在措施出臺時,改革思路和用意就較為清晰地呈現出來。
專項附加扣除為何稱為“附加”?就是計算個稅時在扣除“起征點”、個人普遍支出的“三險一金”等之后,進一步考慮不同個體、家庭的生活支出,包括對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僅靠提高“起征點”,可以起到減稅的效果,但未考慮納稅人的重要生活支出差異,容易造成納稅人之間的實際稅負不均衡。
在以前的分類稅制下,按照納稅人的分類收入征稅,并不是按照納稅人的總體收入征稅,沒法衡量綜合收入水平,因此就無法從總體上考慮個人負擔的差異性。這次個稅改革,建立起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專項附加扣除也就水到渠成。
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住房租金、贍養老人,這些支出事關民生,個稅對此作出相應扣除的規定,可謂直擊“痛點”。比如,很多家庭一旦有成員身患大病時,雖然有醫保、商業保險的保障,但還需支付其他很多費用,很可能會因此陷入困頓。個稅法的新規定,使得稅收和醫保等制度共同發力,為百姓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進了社會公平。
征求意見稿引起強烈反響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這次規定的扣除范圍廣、力度大,超過社會預期。專項附加扣除固然意義重大,但如果僅規定“隔靴搔癢”式的扣除范圍和標準,那就只是做做“樣子”。征求意見稿充分考慮了百姓的實際支出情況,扣除力度之大和減負效果,不亞于提高“起征點”。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細則
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繼續教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大病醫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二)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三、個稅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2019年1月1日起,2018個稅新規增加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式實行,其中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具體范圍和標準如下: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1、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2、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另外,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