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資產損失,需要報送資料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應留存哪些資料)
專項申報財產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文件精神,企業遭遇強降雨自然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并按規定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同時,還需要根據受損資產類型,對應留存相關證據材料,以便稅務部門核查。
常見資產損失應留存的資料
實際情況中,企業受強降雨影響,常見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和在建工程損失。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是強降雨中企業最常見的資產損失。這種情況下,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應留存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以及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資料。
實務中,企業會備有一定金額的現金以供周轉。有現金損失的企業,需要留存以下證據材料,包括: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與此同時,受洪水影響,部分建筑企業主要面臨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25號公告明確,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有在建工程損失的企業,應留存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資料備查。
投資損失應留存的資料
除常見的資產損失外,一些企業受強降雨影響,無法常生產經營,致使無法償還已有債務,因此,一些企業還會面臨投資損失。
25號公告明確,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材料,以證明投資損失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