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對重大水利基金免征城建稅(科目核算)
因此,通常可以簡單的認為,按規定實際繳納兩稅的,才需要按規定征收城建稅。否則就不應該屬于征收范圍,也就無從談起免征。
日前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明確,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免征城建稅。怎么對重大水利基金免征城建稅?
首先,重大水利基金是什么性質的基金?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規定,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后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此可見,明確屬于一種政府性基金。
辦法規定,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
其次,政府性基金是否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也就是說,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才不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否則應該作為價外費用一并繳納增值稅。
再次,重大水利基金有沒有征收增值稅?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并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可見是征收了增值稅。
綜上所述,重大水利基金確實屬于政府性基金,但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由此屬于城建稅的征收范圍,進而給予免征城建稅的政策。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相關電網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進行代征,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