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的那些稅事(高溫津貼)
問題一
高溫津貼因何而來?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問題二
如何理解發放高溫津貼涉及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特定條件?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三條規定: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問題三
用人單位能否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問題四
納入工資總額的高溫津貼能否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由上述4個問題可知,高溫津貼的支付范圍是符合特定條件要求的勞動者,非人人可以享受。然而,在實務中很多企業通常也會以“高溫補貼”名義發放給所有員工防暑降溫費,而這種防暑降溫費屬于福利費的一種。在實務中,諸如高溫冶煉企業等在勞保支出中也會出現防暑降溫費支出,那么,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與勞動保護支出中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我們繼續往下看~
問題五
企業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問題六
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參照《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釋義,企業準予稅前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支出。
二、必須是合理的支出。
三、必須是勞動保護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