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稅收大事件盤點之增值稅(購進不動產)
這一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有許多。
今天,我們先來說說,增值稅都有哪些比較重要的變化值得大家關注呢?
先來快速瀏覽一下吧~
1、增值稅稅率下調了
2、購進不動產的進項可一次性抵扣
3、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可抵扣
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可加計抵減10%
5、生活性服務業進項稅額可加計抵減15%
6、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7、部分制造業期末留抵退稅條件更寬松
8、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額提高
9、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藥品可選擇簡易計稅
10、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一、增值稅稅率下調了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購進不動產的進項可一次性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三、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可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四、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進項稅額可加計抵減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五、生活性服務業進項稅額
可加計抵減15%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六、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
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等五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七、部分制造業期末留抵退稅條件更寬松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等五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額提高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九、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藥品
可選擇簡易計稅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
十、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
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