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發布遞延納稅(境外投資者)
答: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的決策部署,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投資,2017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了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一般稱為遞延納稅(以下簡稱“遞延納稅”)。為落實該項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
2018年9月,為了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投資,四部委發布了財稅〔2018〕102號(以下簡稱“102號文”),將遞延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對此稅務總局相應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新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并同時廢止了舊文件。
問題二:遞延納稅政策適用于什么對象?
答:遞延納稅政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
利潤分配企業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為境外投資者辦理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相關手續。
問題三: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答: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直接投資,即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具體包括: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需注意的是,上述權益性投資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戰略投資除外)。
“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情形。
2.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境內居民企業實際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并且來源于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于投資的資金(資產)必須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劃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不得中間周轉。但境外投資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賬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于境內直接投資,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上述“不得中間周轉”的條件。
4.境外投資者自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需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即被投資企業在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范圍的經營活動,或者從事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范圍的經營活動。
問題四: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應提供以下資料:
1.境外投資者在向利潤分配企業提出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時,應按規定填寫《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2.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追補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以及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辦理退稅的其他資料。
問題五:利潤分配企業在辦理遞延納稅政策過程中需要辦理哪些稅務事項?
答:根據102號文第三條和53號公告第五條,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遞延納稅政策過程中需要辦理的稅務事項包括:
1.接受境外投資者填報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2.按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審核內容有三項,一是境外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無缺項;二是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3.經過上述審核后,三項內容均無誤的,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在支付利潤時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企業所得稅。
4.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后,應自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同時附報由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相關信息后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5.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與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相關的其他資料。
問題六:不當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分別承擔什么責任?
答:利潤分配企業未按照規定審核確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致使不應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實際享受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資者追繳應當繳納的稅款。
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有誤,致使其本不應享受遞延納稅政策而實際享受了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境外投資者的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問題七:可以享受遞延納稅但未實際享受的,是否可以追補享受優惠政策,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答:境外投資者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優惠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對于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如何適用遞延納稅政策,仍應按照88號文和3號公告等可適用規定處理。
問題八: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再投資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再投資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其中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公告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在全國范圍內實現電子化辦理。納稅人可通過湖北省電子稅務局“我要付匯”模塊發起申請,在線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和上傳附報資料。
問題九: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后,如果實際收回投資,遞延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了遞延納稅政策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后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后,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了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遞延納稅待遇。
境外投資者持有的同一項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投資中,既包含已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投資,也包含未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投資,境外投資者部分處置該項投資的,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資。
問題十:境外投資者在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后補繳遞延稅款時,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答:境外投資者在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后補繳遞延稅款時,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規定,即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境外投資者不得享受補繳遞延稅款時的稅收協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