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政策中的0.5%如何理解透徹(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明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這里`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按照財部17號公告的字面意思很容易被理解為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筆者第一次看到財部17號公告的時候也是這樣認為的。
為避免產生歧義和誤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這就說明,財部17號公告的0.5%就是優惠期間新的征收率。
所以說,大家對這個問題不理解是常的。很多同學只看到了財部17號公告但是沒有看到稅總9號公告,所以看到“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這個公式就會起疑心。大家知道這個前因后果以后就要知道,不能光看財部17號公告,要將其和稅總9號公告一起看、一起學習。
第二、適用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主體
享受減征增值稅政策的對象是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也就是收購二手車再銷售的納稅人,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不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從事收購二手車再銷售業務,均可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聚焦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業務。從事二手車經紀的納稅人提供的居間代理服務、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等,適用的增值稅政策均沒有變化。
第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可否按照二手車減按0.5%征收增值稅?
【例題1】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車經銷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期打算將一輛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購入的通勤車進行銷售,該車購入時由于固定資產尚未納入抵扣范圍,因此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銷售該車,是否可以依簡易辦法按0.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只有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才可依簡易辦法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通勤車輛,不屬于17號公告規定的銷售收購的二手車,不能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此,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購入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通勤車輛,仍可以適用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第四、二手車的范圍,包括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二手車是指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現行《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中規定,二手車包括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第五、適用0.5%征收率的具體計算方法。
【例題2】我公司是一家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計5月份我單位銷售收購的二手車,將取得含稅銷售額100萬元。請問我公司該如何計算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因此,你公司銷售收購的二手車,取得的100萬元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為99.5萬元=100/(1+0.5%),計算的應納稅額為4975元(=99.5×0.5%)。
【例題3】我公司是從事二手車經銷的一般納稅人,每月銷售二手車收入約200萬元,并按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出臺后,我公司經營業務可以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請問應當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納稅人在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以5月份為例,假設你公司5月份不含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均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那么你公司應將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00萬元,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1行“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3列“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按3%征收率計算的稅額6萬元(=200×3%),填寫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列“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該銷售額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5萬元(=200×2.5%),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例題4】我公司是廣東省一家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出臺后,我公司的經營業務可以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預計4月銷售額為10萬元,5月、6月銷售額合計為50萬元,并按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請問應當如何進行二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納稅人在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