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放消費券促進消費的增值稅處理(持幣投資)
一、消費券發放的基本方式
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政府直接促進居民消費基本方式是直接發放現金和發放消費券兩大類。發放現金由于存在促進消費的目標性不強、獲取者可能持幣投資減弱促進消費的目的等因素影響,被采用的并不是很多。我國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是發放消費券方式。當然,也有采用復合型發放方式的。
以2020年3月26日杭州市政府發布的“發放消費券、數字化提振經濟”活動為例,本輪發放消費資金額度為5億元。其中,發放現金1500萬元,用于困難群眾人均100元的現金消費補助;將剩余4.85億元資金以電子消費券(不能提現)形式發放消費券,用于全體在杭人員(包括域外來杭人員)申領并實質性用于消費。同時,明確要求納入消費券使用范圍的商家匹配相應的價格優惠額度11.8億元左右(即大概在1:3匹配左右),預計政府消費券加商家消費優惠實際總額將達16.8億元(即大概在四倍)。本輪消費券活動明確周期為3月27日至5月31日,并分兩期進行。為了保障在一定時期內有效促進消費,最大限度地釋放消費券的作用,一般在使用規則中明確,消費券在有效期內使用券的訂單發生全額退款時,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券有效期不變;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內訂單部分退款,券無法再次使用。
以第一期為例,實施期間為3月27日至4月2日,具體方法是,每人限領一個支付寶卡包,每個卡包的總價值是50元,但卡包內分成5張10元的通用消費券;消費時,必需分5次支付,即每一次單筆消費支付時,只能核銷一張消費券,不能疊加使用,就是必需在5次不同的消費支付時才能使用;消費者的卡包在商家所有優惠讓利的基礎上進行使用,即在商家配套折讓等所有優惠讓利之后才可以結算消費時使用;實際消費需滿40元,政府才予補貼10元,假設這商家剛好以1:3配套的話(假設沒有其他優惠),消費者每次實際消費原價70元以上才能使用消費券1張,即核銷1張消費券。第一期參與商家為在杭州行政區劃內的實體商家。
如,在政府消費券搶券活動中,稅舟獲得了電子消費券,到屬于消費券允許使用的商場準備消費。該商場配合政府促進消費活動,明確按照1:3配比同步讓利。在鞋帽專柜,看中一頂原價70元的棒球帽,稅舟如果使用一張滿40元抵扣10元的消費券購買,則商場按照折后價40元銷售。稅舟決定購買并在付款時使用一張滿40元抵扣10元的消費券,并自行支付30元,商家實際收到營業額40元。在購買棒球帽中,商家讓利30元,政府補貼10元,稅舟獲得了商家讓利和政府補貼共計40元,自行支付30元。
二、增值稅處理
1.政府消費券的處理問題
政府發放消費券,消費者獲得時,實際得到的僅僅是消費時的支付抵減券,并沒有貨幣資產收入,實質是被勾起了消費的沖動和給予消費金額的折扣。因此,實質上這是一種對商家銷售優惠的價格補助,由商家與政府進行結算,消費者僅需按照扣減后的金額支付即可。也有人會認為屬于第三方代為支付行為,但就其本質,對于消費者來說,消費券就是一種具備現金折扣功能的折扣券,從其不得提現和結算過程中可以得到印證。目前,居于基本支付技術的支撐,政府消費券基本采用電子消費券形式發放。比如,某地政府消費券使用規則明確,發放的消費券,為政府出資的消費券。商家收款時,無需修改收款流程,消費券自動核銷,政府出資部分將與用戶付款金額同時合并到賬,無需墊資,也無需額外的憑證進行佐證。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商家取得的政府消費券直接兌現收入應并計應稅銷售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認為是屬于第三方支付行為,也同樣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當然,商家如果符合相關的減免稅政策,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或第三方支付收入同樣適用減免稅政策,兩者并不沖突。比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中明確,在規定期間,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因此,對于旅游、餐飲等納稅人參與了政府促進消費的活動,取得的政府消費補貼收入同樣隨同其業務享受免稅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費者使用消費券時消費的項目既有應征項目又有免稅項目時,如何將消費券的金額進行歸屬,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商家的銷售額實際是以商家自身的折扣之后取得的金額來確認,因此,消費券支付金額如何歸屬并不影響其最終的銷售結果,不需要考慮分配的具體明細歸屬,只需在款項收付中提現現金流即可。
如果一些地方政府對于消費券有明確的指定消費項目的,則在消費者消費時既有指定項目內的消費,又有指定外項目的消費時,企業有必要注意,消費券支付款應當在指定消費項下核算,以免影響后續的政府消費券的資金結算或者可能發生的事后消費券資金核查因歸類不恰當而造成的爭議,應注意避免消費券的用途差錯。
2.商家自行促銷行為或配套促銷行為的問題
商家自身出于促銷的折扣或者政府消費券發放對配套銷售優惠而發生的配套折扣,按照常的折扣規定操作即可。從多地制定的基本規則來看,支付消費券結算需要在商家折扣之后、消費者支付環節兌現,以保障消費券切實落實到消費者身上,而不得被商家通過漲價等形式直接或變相獲得政府消費者補貼的直接利益,消弱消費者促進社會消費,促進經濟恢復或者提振消費信心的目的。
3.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問題
從目前各地政府發布的促進消費的消費券情況來看,基本上都是面向個人消費者。由于消費習慣,一般消費者都并不索取發票。但部分消費者出于售后質量保障或者需要售后保修等因素考慮,會索取增值稅發票。于是,出現了此類情形下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從筆者看到的消費券使用規則來看,消費者在消費后僅需按照規定核銷消費券即可,無需向政府部門另外單獨提供報銷憑證。消費者在索取商家發票時,商家如何開具金額存在一定的爭議。筆者認為,消費者索取增值稅發票時,商家應按照交易的真實性,僅就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對價金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政府支付的消費券金額不應在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時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