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周星馳對賭失敗11億豪宅轉讓看(對賭交易現金補償的稅收處理)
據悉,周星馳旗下公司比高集團在2017年被上海新文化以13.3億購入51%股權入股,當時周星馳簽下對賭協議,從2016至2019年利潤總承諾達10.4億人民幣,不達標的話會由他做現金補償或者回購。
根據新文化財報顯示,2017至2019這三年,pdal公司凈利潤合計為6.52億元,未達承諾業績。按照對賭協議,周星馳需要補足數億元的差額。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什么是對賭協議?稅收如何處理?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對賭協議的方式很多,今天我們只分析星爺這種現金補償的對賭稅收處理。
例:對賭協議的雙方假定為a和b,約定情況未出現。a支付補償金給b。a為轉讓方,即支付補償金的一方,分個人和企業兩種情況來看;b為受讓方,即收到違約金的一方,分個人和企業兩種情況來看。
1.a為個人時,支付補償金給b,由于先期轉讓時已就轉讓所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支付補償金減少了轉讓所得,是否能退還先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答復也不一致,有可以退還的,也有把他看成兩筆交易事項不允許退還的。品稅閣觀點:如果把他當成一攬子交易來看,后期的補償是合同的一部分,可以減少所得,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也減少,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退還,并且這部分退稅也不受三年退稅期限的限制,也不必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因為《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退還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一規定,是基于結算稅款之日起,而對賭交易支付補償金是由于出現了新的情況造成結算的個人所得稅多繳,應以支付補償金之日計算個人所得稅為結算繳納稅款之日,因此不受三年退稅期限的限制,也不必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a為企業時,支付補償金給b,由于先期轉讓時已就轉讓所得并入當期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支付補償金減少了轉讓所得,是否能退還先期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者減少當期所得額?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答復也不一致。品稅閣觀點:如果把他當成一攬子交易來看,后期的補償是合同的一部分,可以減少所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也減少,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退還。退稅期限上面已敘述。
3.b為個人時,收到補償金,是作為投資成本的減少還是作為個人收入的增加?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答復也不一致。品稅閣觀點:如果把他當成一攬子交易來看,后期的補償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投資成本的減少,而不是確認為個人的收入。
4.b為企業時,收到補償金,是作為投資成本的減少還是作為企業收益的增加?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答復也不一致。品稅閣觀點:如果把他當成一攬子交易來看,后期的補償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投資成本的減少,而不是確認為企業的收益增加。
希望總局盡快明確對賭交易的相關涉稅處理!
2013年之前解讀——
上市公司“對賭協議”財稅處理新視角
說明:對賭協議形式多樣,其會計稅務處理在國際上都還是一個難題。本文只是針對我國資本市場某一類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一個探討。
在企業的并購中,并購方和被并購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一系列問題會影響并購市場的運行效率。因此, “對賭協議”常常被并購雙方作為管理風險的手段運用?!皩€協議”(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于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中,“對賭協議”也已經被大家廣泛運用。實際上,我國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中運用“對賭協議”在政策層面是證監會明確允許的。在中國證監會2008年3月24日頒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3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采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并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后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評估報告中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這里,“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對賭協議”。
但是,近段時間以來,頻繁有上市公司披露由于被收購的資產沒有達到當初“對賭協議”設定的盈利目標,收到了資產轉讓方按約定支付的補償。對于這些補償如何進行會計以及稅務的處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大難題。本文的目的旨在對我國上市公司“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進行分析,給大家如何進行“對賭協議”的相關會計和稅務處理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鑒于“對賭協議”的披露作為一個敏感事項,我們這里就不以具體上市公司的公告作為案例,而是把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對賭協議”的情況進行一個提煉給出案例,以此來探討這一類型“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案例情況:在一起資產收購協議中,a公司(上市公司)收購b公司(非上市公司)實質性經營資產,該部分資產占b公司資產總額的60%。a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形式向b公司支付對價,即支付的對價全部為a公司股權。同時,在資產收購協議中,雙方約定,如果收購的b公司資產在未來3年后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達不到1000萬人民幣,b公司需要按實際利潤額與1000萬人民幣之間的差額向a公司支付補償。假設第二年,經審計a公司收購b公司這部分資產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只有900萬元,b公司按照“對賭協議”的約定向a公司支付了100萬元人民幣的補償。
在探討b公司按照“對賭協議”向a公司支付補償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之前,我們先對這個案例的法律形式進行一個明確。在這個案例中,a公司收購的是b公司實質經營性資產,給與b公司的是a公司的股權。從a公司的角度來看,這個行為屬于資產收購行為。但是從b公司來看,由于b公司取得的收購對價全部為a公司的股權,因此這個案例實際上也可以看成b公司用其實質性經營性資產對a公司進行投資,即可看作b公司對a公司的一份出資協議。
對于“對賭協議”的經濟實質,我們將“對賭協議”作為一種實物期權來看待已經是大家的共識。就以我們上面這個案例來看,在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這個“對賭協議”中,約定被收購資產如果利潤不達標,b公司要向a公司支付補償,實際是b公司向a公司賣出了一份看跌期權。如果我們將雙方簽訂的“對賭協議”作為期權來處理,實際上就將其作為一種衍生金融工具,雙方就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了。但是,這里有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在于,如果按照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我們就需要對這種實物期權進行定價,但是這種定價目前是非常困難的。如果無法準確定價,后續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實際上就無法進行。
因此,在現有的條件下,我們需要變換思路,從新的視角去探討“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我們在上面已經分析過,案例中所說的情況實際上也可以看成是b公司用非貨幣資產對a公司進行投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四條中都有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不實,應當補足出資的相關規定。因此,在《公司法》的這個框架下,我們對于案例上的“對賭協議”可以從出資不實的角度進行會計和稅務的處理。
回到我們的案例上,a公司收購b公司的實質性經營資產,按照規定相關資產評估機構首先對b公司被收購資產進行價值評估。但是,相對于土地、房產、機器設備而言,對于一組經營性資產的價值評估非常困難,不同的方法往往有不同的結果。因此,即使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被收購資產究竟價值多少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假設根據評估報告,b公司被收購資產價值1億元。此時,a公司通過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通過定西增發方案給與b公司價值1億元的a公司股權。相對于b公司的被收購資產而言,a公司給與b公司的股權價值確定性更高,因為這個價值有股票市場的公開交易價格作為參考。是因為交易雙方在收購環節都無法對被收購資產的準確價值進行確定,才有了“對賭協議”的簽訂。
從《公司法》出資不實的角度,我們可以這么定義:即b公司用非貨幣資產對a公司出資,當時評估價值1億元,而這個一億元的價值評估是基于該項資產在未來3年每年都能實現1000萬的稅前會計利潤。如果不能實現,實際上b公司當時出資的資產的評估價不值1億元,屬于對a公司的出資不實。此時,b公司給a公司的現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應看成是一種針對出資不實的補充出資行為。
從這個視角來看,我們對于本案例中的“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分別分析如下:
會計處理:
a公司取得b公司支付的100萬補償應作為b公司不足出資的補償,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0萬。從已經按照“對賭協議”收到補償上市公司公布的會計信息看,上市公司基本都是按照這種會計分錄進行的賬務處理,即將收到的補償款作為股東的資本性投入進行會計處理。
b公司支付100萬補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大家很少會涉及。b公司當初按取得a公司股權的價值確認了長期股權投資1億元,同時貸方按被收購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了結轉,差額確認了轉讓損益。但是,從出資不實的角度來看,實際上b公司當初多確認了轉讓損益。因此,在b公司支付100萬補償時,會計處理為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稅務處理:
a公司取得100萬的補償價款應認為是收到b公司的投資,按照接受投資進行稅務處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