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之間 (的商品轉移)、資產劃撥相 (關涉稅規定)
對于總公司、分公司而言,貨物相互移送的現象非常普遍。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移送如何財稅處理?
一、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這里用于銷售如何理解呢?根據《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下列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下列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因此,總分機構之間貨物移送,除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以外,需要看貨物移送的用途:如果是用于銷售,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反之,則無需繳納。
二、消費稅方面,總分支機構之間屬于應稅消費品的貨物移送,有的是用于銷售目的,有的是用于繼續再加工目的。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4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消費稅。例如,卷煙廠生產的煙絲,如果直接對外銷售,應繳納消費稅。但如果將煙絲繼續用于本廠的卷煙生產,則這些煙絲就不必繳納消費稅,而只對生產的卷煙在銷售時征收消費稅。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可見,與增值稅類似,消費稅原則上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分別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因此,總分機構之間貨物移送,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方面,無論是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還是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印花稅只對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征收。同時,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總分機構之間不屬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而是從屬關系,二者是一個整體;同時,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也不是依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而是依據內部的調撥單等。因此,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可能按照增值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也沒有視同銷售的說法)。
五、貨物轉移的會計處理。對于不在同一縣(市)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貨物移送不用于銷售的,不需做賬。但若貨物是用于銷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開具發票,為便于記錄增值稅計繳情況,企業應做會計分錄。因該貨物移送屬于企業內部流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會計上不應確認收入。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一般應為小規模納稅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送出方的視同銷售情形,應向接收方開具普通發票。企業需作如下分錄:
貨物作調庫處理
借:庫存商品xx機構(接收方)
貸:庫存商品xx機構(送出方)
憑開出發票的記賬聯
借:其他應收款xx機構(接收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注:此處金額為視同銷售應計繳的增值稅。憑開出發票的客戶聯確定視同銷售應計繳的增值稅,并將金額結轉到貨物成本中。
實行統一核算且處于同一縣(市)的總分機構間的貨物移送行為,不論是否用于銷售,均不需繳納增值稅。對于在同一縣(市)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由于總分機構為一個會計主體,貨物移送僅涉及存放位置的改變。若貨物為固定資產,不需做賬務處理;若貨物為存貨,則借記庫存商品接收方,貸記庫存商品發出方。
總機構向分支機構轉移的是固定資產,只是為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并未從分支機構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具備有償銷售貨物實質,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總公司的移送(撥付)行為不涉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在進行賬務處理時,總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劃撥資產劃出資產,貸記固定資產。分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劃撥資產劃入資產。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趙輝
2014年8月的解析
總分公司之間的商品轉移、資產劃撥相關涉稅規定
一家汽車銷售4s店,為一般納稅人,在其他市區開了一家分公司主營汽車銷售,獨立核算,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分公司的商品車從總公司調入,總公司給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如何賬務處理?增值稅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會計和企業所得稅收入如何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商品車從總公司調入分公司,若總分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會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權屬變更,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均不需要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如下:
1、總公司移送貨物時處理: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總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分公司收到貨物時處理:
借:庫存商品分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總公司
總分公司間劃撥涉稅資產要按規定納稅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總分公司間劃撥資產是常見的現象。那么,作為一種公司內部的資產轉移行為,這期間是否需要納稅,如何納稅?很多企業并不十分清楚,本文僅做簡要分析。
這里,納稅人首先要了解哪些劃撥資產是涉稅的,主要包括:涉及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中,固定資產區分動產和不動產,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屬于動產,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屬于不動產,而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則屬于無形資產。
增值稅的處理
存貨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器設備等,涉及增值稅問題的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對上述第(三)款中所稱的用于銷售進行了明確,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對于存貨及機器設備,從增值稅的角度看都屬于貨物,如果發生上述規定的移送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在總分公司統一核算(不獨立計算盈虧和會計決算)的情況下(不考慮同一縣(市)的情況),對于貨物,如果受貨分公司用于銷售,即發生了向購貨方收款或開票的情形的,總公司的移送(撥付)行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器設備等動產,通常情況下分公司并不會用于銷售,而是自己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那么就不會發生用于銷售的情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所謂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謂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總機構向分支機構轉移固定資產,只是為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并未從分支機構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具備有償銷售貨物實質,因此,也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總公司的移送(撥付)行為不涉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在做賬務處理時:
總公司
借:劃撥資產劃出資產
貸:固定資產。
分公司
借:固定資產
貸:劃撥資產劃入資產。
2、總分公司單獨核算的情況下,總公司將存貨或機器設備無償劃轉給分公司的行為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總公司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內部分支機構屬于企業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對外獨立的法人實體,應由企業總機構統一代表企業進行匯總納稅。企業內部機構之間進行的融通資金、調劑資產、提供經營管理等行為,屬于內部業務活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于這些內部業務往來所產生的費用,均不計入收入和作為費用扣除。因此,無論是存貨還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總公司將資產移送分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企業發生該項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的處理
房屋等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涉及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的處理。
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第二十條規定視同銷售,分別按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計征營業稅;同時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無償劃轉不屬于不征土地增值稅的無償贈與,應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但總分機構間的無償劃轉并未轉移所有權,應不適用上述無償贈與的規定,不用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關于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契稅的應稅行為,而總分公司間無償劃轉房屋等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并未將相關權屬轉移,因此分公司不用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