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稅務管 (理制度初探)
一、境外稅務管理的原則
筆者意識到,雖然走出去企業已經就加強和完善境外稅務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達成共識,這也是目前國家及國際形勢所迫和所需,但是如何制定和完善一套科學、合理和有效的管理制度、辦法和流程。首先還需要統一如何做的看法?即需要確定境外稅務管理的原則,只有確定好了原則,才好推進和細化相關的具體的制度、規定、辦法和流程。所謂的綱舉目張。筆者參考以往在跨國企業稅務管理的實際經驗,總結出如下四項目基本原則,以供走出去企業參考。
一是:依法合規,務實擔當。走出去企業要遵守東道國、居住國的相關稅務法規,以及國際間的相關協定與公約,這是走出去企業得以生存的必須守住的底線。也是跨國企業稅務主管對于專業判斷和職業操守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此同時,由于走出去企業往往要開拓境外新市場,發展新業務,其所面臨的實際稅收環境是一個變化、復雜、發展和富有挑戰的環境。特別是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其稅務法規與具體執行還存在很多差異,東道國當地基層稅務執法人員有很多稅法的解釋和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其稅法和稅收征管也有待與細化和完善,特別是很多新型業務還缺乏與時俱進的配套具體實施稅務法規和具體稅收征管,如大型基礎設施的epc工程、跨境的鐵路、輸油汽管道,跨境電商等。東道國稅法與征管有待細化和完善,這對中國走出去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因此,中國跨國企業的稅務主管需要審時度勢,在一些理解或實操的灰色地帶,勇于承擔,積極配合企業發展業務,找出可以變通的稅務處理,或是將風險降至可控范圍,而不是一味謹慎行事,不做任何的突破和嘗試。二是:節稅減費,賦能增值。走出去企業的稅務管理部門,對于企業的最大貢獻和作用就是通過合法、合理的稅收籌劃以及有效的管理,節約稅款,降低稅負。為企業附加稅務專業特有職能作用,即降低稅務成本,直接提升企業的收益及利潤,增加企業的市場價值。三是;事前參與,全程跟進。走出去企業稅務管理是一個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工作,特別是需要稅務專業人員提早介入,全程跟進,這樣才能保障稅務的專業意見可以被充分考慮,不至于企業在遇到稅務問題或稅務損失時,才找稅務專業人員進行補救,以此造成被動應付和止損困難。如在項目投入、競標的前期調研階段,合同評審階段就應該由稅務的專業人員介入,隨后的具體執行、運營過程也應該全程參與于跟進,始終保證稅務的專業意見得以充分考慮和貫穿落實。四是:業務參與,重點有效。走出去企業的稅務管理是并不僅僅是財稅部門的職責或單兵推進的結果,其相關稅務規定,流程和辦法的有效執行和落實,需要企業的全員參與和積極配合。特別是需要相關業務部門方充分理解和配合。于此同時,在具體稅務規定、制度和流程的制定設計上,也要充分考慮成本效益的平衡,特別是要非財稅部門的人員容易理解,便于執行,因此相關管控節點要盡量簡潔,明確和易操作,切忌繁瑣,復雜和難以推廣。
二、境外稅務檢查/稽查的應對方法
目前,走出去企業面臨東道國越來越嚴峻稅務檢查或稽查,特別是以非常的或專項的、以查補稅目的的突擊重大稅務稽查。但是當地的中資企業在應對此類稅務檢查或稽查時,往往比較被動,應對不利。導致被大額的補稅、甚至是被罰款和課征滯納金。有的當地中資企業盡管還支付相關的公關費用,往往稅務檢查、稽查案件不能關閉,留下了很多潛在的稅務風險。
中資企業在東道國稅務檢查或稽查應對不利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財務管理基礎薄弱,相關舉證資料不規范、不完整;其中包括原始憑據缺或不合規,外賬核算不健全,數據有誤。二是日常申報納稅管理不細致;如未及時、足額代扣代繳相關稅收,完稅憑據未及時收集和歸檔。三是應對稅務檢查的經驗不足,應對方式不專業。如往往以當地的市場人員為主導,缺乏當地財稅專業人員直接對接稅務檢查,想以公關方式盡快結案,息事寧人。三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支持,如總部缺乏現場專家的及時指導和跟進支持,沒有適當、得力的當地專業中介的指導。
筆者就此提出以下相關具體應對措施,以便走出去中資企業改進或完善應對東道國稅務檢查或稽查。一是;要對年度審計報告進行詳細預審。走出去企業的集團總部財稅主管部門的稅務主管(稅務專家)要與東道國當地業務(市場)負責人、財稅(賬務)負責人一起組成聯合小組,對東道國當地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要事先預審和復核,特別是要對相關涉稅事項及數據進行分析與風險預估。如對相關財稅差異的調整復核,對相關大額涉稅事項摘要的解釋、對會計(賬務)數據等不符合東道國項目實際業務情況或難以應對稅務檢查的事項,要及時溝通并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要避免年度審計報告未被提前認真仔細的復核,該報告還存在紕漏甚至錯誤的情況下,就草率地提供給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隨后稅務機關以此為據,來進行稅務檢查和補稅,進而造成解釋被動,調整困難的局面。二是:對年度稅務匯算清繳進行歸檔整理。一般來說,中資企業在東道國平時申報,預繳相關稅款,到年底或次年初,當地稅務機關要進行相關稅款的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其年度稅務匯算清繳的報告就至關重要,該清稅報告是中資企業在東道國當地階段性(年度)已經完稅(結清稅務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也是避免當地稅務機構重復檢查,既往不咎的客觀證據。以此,中資企業要做好相關當地稅務機關年度清稅的歸檔整理工作,這就更顯必須和重要。該工作包括對稅務機關的相關納稅調整項目要做相關詳細記錄,并力爭稅務檢查人員的書面確認(如在納稅調整表上簽字)。同時還有對相關納稅調整項目與日常納稅申報,財報數據進行對比、比較分析,補充完善相關資料,為日后非日常稅務檢查做好充分準備。三是:要制定《應對稅務檢查/稽查的具體規定》;該規定的具體內容應包括:1)東道國當地公司應高度重視當地稅務機關的非常的稅務檢查或稽查,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司負責人及總部財稅負責部門匯報當地稅務檢查/稽查的通知,(包括稅務檢查的時間,范圍和被要求提供的資料等)。2)就需要向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提交的相關資料(尤其是敏感的資料),要事先歸集和規整,必須將相關提交資料及時提交總部財稅專家預審把關,3)同時要明確東道國當地財稅負責人為對外的固定財稅專業接口人。4)集團總部應盡可能及時派往專業人員(財稅,法務專家)親臨現場,給與支持和指導,并協調相關資源,支持盡快和有效的解決稅案。5)必要時,還要聘請當地權威專業中介機構給與專業支持和現場輔助。6)在東道國當地稅務檢查或稽查結束后,當地公司一定要力爭及時獲取當地稅務檢查人員的稅務檢查/稽查書面報告。7)在當地公司要留存規整歸檔所有與稅務檢查/稽查相關的資料并同時向集團總部匯報備案留存。四是:當地公司要就稅務檢查/稽查制定隨后的整改方案,并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中國集團總部,集團總部財稅主管部門隨后應跟進、監督落實。該具體的整改措施的步驟是:1)對東道國當地稅務檢查/稽查情況的分析和總結。2)當地公司要提出后續潛在稅務問題補救或完善的整改方案,(包括具體整改事項、落實責任人,完成節點等)。3)集團總部財稅管理部門要限期檢查和檢驗相關具體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相應的考核。4)集團總部財稅主管部門,還要將相關整改的情況(特別是過失、失控和教訓和代價)案例復盤向相關人員,相關項目和國家進行內部交流、學習、培訓和推廣,力戒相同或類似的問題重犯或擴大。
三、境外稅務爭議的解決策略
對于東道國稅務機關對相關稅務事項處理的結果,若當地中資企業感到相關稅法依據明顯不足或是處罰結果特別不公時,一如,對東道國當地稅務檢查/稽查案件的大額補稅、滯納金和罰款,感到不服?二如,對于中國與東道國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稅收待遇不能得到享受,感到不公?三如,對于被東道國當地稅局判斷為常設機構或轉讓定價的大額納稅調整,感到不合理?由此,中資企業就會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或結果產生稅務爭議。若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此類稅務爭議,這將直接導致中資企業境外現行業務經營或項目運營的虧損,甚至影響中資企業在境外商業運作的繼續常延續。由于境外絕大部分國家,其司法相對獨立,對于上述稅務爭議案件,是由當地法院訴訟判決稅務處理結果的對錯及寬嚴,一般沒有像中國稅務機關的前置行政復議程序,也就是說,中資企業若想告當地稅務機關,讓當地稅務機關自己糾錯,進行翻案很難,需要中資企業做很多的專業說服、舉證及相關的公關工作。若要到法院打官司,其耗時長,花費大,案例法龐雜,必需要簽約當地權威的專業律師事務所,聘請當地有成功辦案經驗的稅務律師的出庭,走稅務爭議訴訟程序。而中資企業往往或是希望公關解決,很難徹底結案,或是畏懼困難,不愿大額花費、最終吐下苦果。鑒于上述處境,筆者在此建議,中資企業對于境外稅務爭議解決的策略應該是:一是不懼困難,全力舉證,以公關為輔,力爭稅務機關糾錯翻案。二是:堅持立場,舍得花費,積極訴訟,力爭法院勝訴。三是:求助中國稅總,雙邊磋商解決。為此,筆者就此三個策略再做相關解釋與提示;在上述策略一下:若想讓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認錯,糾錯非常困難,特別是在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稅收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下,更是難上加難!而且很多情況下,涉案的具體經辦稅務官員很難直接溝通和申辯,還需要迂回交流和溝通,甚至要越級,跨部門來處理,因此會將原稅務事項(案件)處理搞的更加復雜,影響面更大。于此,中資企業不應懼怕困難和繁瑣,一定要全力以赴,特別是要相關稅務事項(案件)處理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據(如原始憑證,財務數據),稅法依據上下功夫,充分收集,整理,保全和做相應專業認定和解釋,要讓東道國當地稅務相關機構和辦案官員,充分認識到他們的稅務處理明顯依據不足或是裁定不公,必須要糾錯翻案,不然即便是隨后走訴訟程序,其也要面臨必定的敗訴的結果。于此,要以公關為輔助手段,主要是通過相關人際關系渠道,疏通和緩和與具體處理稅務事項(案件)官員關系,讓其愿意聆聽中資企業的解釋和申辯意見,了解以往處理相關稅務案件的判案立場傾向及主要影響判案的因素,但是要防止行賄稅務官員,避免造成腐敗案件的負面影響。在策略二下:中資企業就要做好充分準備和預算,化長時間應對,付高費用應訴,需委托東道國當地權威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同時要選擇律所以往成功辦案的稅務律師更是很關鍵,另外,中資企業的相關部門和人員(財稅、法務、商務人員)還要積極與所聘稅務律師積極配合,提供企業商務合同、財務數據,相關審計和稅務檢查資料和報告,中資企業需要有決心和耐心走漫長的訴訟程序并舍得花費昂貴的訴訟費用。在策略三下,求助國家稅總也是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即借助中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下的雙邊磋商機制,來促進解決相關的稅務爭議事項。目前在《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文,對以下六種情況,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請雙邊磋商程序;(一)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的;(二)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的;(三)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的;(四)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五)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六)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在此,筆者提別提示:為了提高國家稅總幫助中資企業進行雙邊磋商程序工作效率,中資企業需要提前主動提供東道國的相關稅務事項(稅務案件)處理的稅法依據,準備好完整的舉證資料,包括東道國當地律師事務所和財稅事務所的專業分析報告,中資企業相關財稅報告及數據資料等,還需將東道國的外文相關資料(特別是小語種),翻譯成中文。另外,根據相關程序規定,若中資企業提請雙邊磋商機制,需要先從省、直轄市層面的稅務機關申請,然后才能上升到國家稅務總局層面,提起雙邊磋商機制的事項的時效為2年內。希望中資企業不要錯過時效,且要逐級申請。國家稅務總局近些年來,大力支持走出去企業,已經與很多相關東道國稅務機關啟動了雙邊稅收協定下的措施機制,他們與相關東道國的稅務機關直接協商,面談,也已經積累了很多成功的案例。另外,筆者還要補充的一種新的模式-策略四,即多方定期會談協商解決模式。進行年來,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國際稅務合作,支持走出去企業,已經向30多個國家外派的稅務官。在一些與中國友好合作的國家,這些年隨即就產生了上述新的模式;該新模式是由稅務總局外派稅務官、中國駐東道國外經商處(參贊)、中國企業商會成員、當地知名財稅中介聯合對接與東道國財稅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地協商會談,討論解決在東道國中資企業集中的、具有代表性的稅務問題以及亟待解決的稅務爭議案件。如在巴基斯坦和柬埔寨,這種由兩國官方人員參與,由相關中資協會的企業成員直接申訴稅收問題,且有當地權威財稅中介給與參考專業意見,這種新型的特殊方式相比在當地法院訴訟解決,更加省時省力,提高的解決稅收爭議的效率,中資企業應高度注重,推進與借助這種新模式來解決稅收爭議。
四、常設機構風險防范-《合同權簽禁止規定》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東道國的法人主體(如代表處,項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必然與其在中國的集團總部產生關聯交易,因此要特別防范中國集團總部在東道國構成常設機構的稅務風險,其中對于在東道國當地負責人在合同權簽范圍進行限制約定,這就顯得特別敏感和重要。筆者在此特別提示走出去在東道國的當地法人主要需要在如下四個方面制定相關的具體《合同權簽禁止規定》。
一)禁止東道國的代表處負責人與客戶就商業合同簽約:
中國走出去集團總部,一般對東道國的代表處要負無限連帶責任。代表處就其在東道國的具體經營范圍,一般是在當地開拓市場,與當地客戶作簽約前的聯絡、收集商情的準備工作,其不會有實質性的商業經營活動。因此,在中國與東道國的雙邊稅收協定或東道國國內稅法中一般都有對代表處相應的稅收優惠規定。如雙邊稅收協定中對輔助性、聯絡性的代表處約定免稅,或是東道國國內法對非實質性經營的代表處進行簡易征稅的優惠待遇。為了保證此類代表處的免稅或簡易征稅的優惠待遇,就要嚴格規定:在東道國代表處的負責人禁止在東道國當地簽約商業合同,防止雙邊稅收協定免稅待遇或是簡易征稅的待遇喪失。換言之,若是在代表處的當地市場談判或市場營銷推介獲得成功,可以在當地與客戶簽約,此時,也應該由其在中國總部的權簽人代表中國總部來簽約,而不是有東道國代表處的負責人代表中國總部或中國總部授權代表處負責人來簽約。
二)禁止東道國的關聯企業(如項目公司、子公司)負責人簽約離岸貨物交易合同
中國走出去企業往往與東道國業主(客戶)簽訂國際總承包工程合同,或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與國際貿易下的貨物銷售(離岸交易)直接相關的還有屬于東道國的在岸服務(如貨物的清關、報關、倉儲、送達等服務活動),為了避免中國總部(母公司)因為離岸貨物銷售直接關聯相關到東道國的在岸服務,或是與在岸服務相隔離,即避免中國總部在東道國構成勞務性常設機構,就需要嚴格規定:在東道國的關聯公司負責人禁止就中國總部出口貨物(設備、材料)合同與東道國業主(客戶)簽約,或是中國總部不能授權在東道國關聯公司的負責人代表中國總部簽訂任何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
三)禁止東道國關聯企業(如項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獨家代理中國總部,簽署東道國的在岸服務合同。
如上所述,因為在東道國的關聯企業與其中國總部利益直接相關,若是獨家代理其中國總部在東道國的在岸服務,則會直接構成中國總部在東道國的非獨立代理型的常設機構。進而會被東道國稅務機關就代理在岸部分收益進行核定征稅。為了避免此類非獨立型代理的常設機構風險,應嚴格規定:在東道國關聯企業的負責人禁止簽約與中國總部的獨家在岸服務合同。換言之,若中國總部與貨物銷售(離岸交易)與東道國在岸服務直接相關,不能分割,且必須要委托其在東道國的關聯企業提供在岸服務,此時,要考慮合法和適當的獨立交易模式,及采用由中國總部將貨物(如設備,材料、器械等)直接銷售給在東道國的關聯企業,然后由東道國的關聯企業提供在岸服務(如報關、清關、倉儲、送達、調試、裝配等活動),并隨貨物最終交付或再銷售給東道國的當地客戶(業主)。簡言之,不能采用東道國關聯企業獨立代理的在岸服務模式,要改變為轉銷售的貨物買斷模式。
四)禁止國際派遣高管代表中國總部簽約商務合同
一般走出去企業集團總部往往會從中國總部派遣高管,赴東道國境外公司任職并在境外公司進行日常經營管理和相關的決策。就此,中國總部會與該國際派遣高管簽訂派遣協議(secondment agreent),保留其在中國集團總部的福利待遇和相應的職位級別,于此同時,該外派高管還要與東道國當地公司要簽訂用工合同,約定相關職責,薪金待遇,以及當地的個稅和社保的代扣代繳。這種安排也是保證和便于該國際派遣高管的在東道國當地辦理工作簽、長期居留證。在此,筆者特別提醒的是:該國際派遣高管雖形式上屬于中國總部外派,但其實質的職責范圍僅僅限于在東道國的任職身份和職責范圍,即其全部的薪金、福利待遇的費用支出都必須由在東道國的任職公司負擔,更重要的是其所有任職的績效考核、責任的承擔都僅在其任職的東道國公司,而不是在其外派或委派的中國集團總部。由此,為了避免國際委派的中國總部在東道國構成常設機構,必須嚴格規定:國際派遣的高管禁止代表中國總部在商務合同上簽約或在中國總部重大事項決議上簽字(如在離岸出口貨物合同簽字、在在中國總部重大決議的董事會紀要上簽字等)
五、非貿付匯稅務審核管理辦法
目前中國仍實行外匯管制,根據國家稅總、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如(2013)40號公告,從中國境內機構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服務貿易等項目外匯資金(如服務貿易收入、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工作報酬、股權轉讓所得等)15種情形,還需要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為了更好的服務納稅人,簡化相關稅務管理程序,相關稅務規定:若企業就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付匯,備案人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一次稅務備案。另外,除了傳統的線下備案渠道,稅務機關還增加了線上辦理渠道,企業還可以選擇異地銀行付匯。(憑稅務備案的編號和驗證碼,在銀行辦理付匯審核)。稅務機關仍將采用分類分級風險管理,采取事后審查。中國企業在進行對外付匯時,需要事先評估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的情形:(如依據國家稅總和國家外管局(2013)40號公告、(2021)19號文的規定),一如:代扣代繳10%的預提所得稅:若構成境外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且沒有常設機構,由中國境內支付企業代扣代繳,若有雙邊稅收協定,可申請適用協定優惠稅率。二如:代扣代繳6%或13%的增值稅:若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或跨境服務接受方或支付方在中國境內,中國境內支付企業還需代扣代繳境外服務提供方的中國增值稅,但無需代扣代繳增值稅附加稅費(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因中國企業涉及到非貿項下的稅務備案及事項評估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相關的稅款,因此,企業需要制定相關具體的《非貿付匯稅務審核管理辦法》,該《非貿付匯稅收審核管理辦法》先要要對若干不需稅務備案的情形給與提示和舉例。例如在國家稅總、國家外匯管理局201340號公告下的七種情形:(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其次,該辦法要對相關合同、協議審核點給與重點提示:如對相關合同或協議金額是否含稅?(特別是中國境內代扣代繳的增值稅),若是不含稅合同,需要還原計稅稅基;預提稅是否可以享受雙邊稅收協定?若可以享受雙邊稅收協定,需要向境外收匯方及時催要對方國家稅局機關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對于支付境外特許權使用費時,特別要關注專有技術和技術服務區別?如是否有合同的保密條款和排他使用限制?對于框架合同,因沒有預設金額,還需要合理預估金額備案;對于支付境外股息分配,需要境外股東的股息分配決議文件,股東境外所在國居民身份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年度審計報告等;對于支付境外利息,要參考商業銀行市場利率,注意中間費用,要考量利息水平是否合理。若是相關合同或協議是以外文的簽署的,還需提供中文譯本。若是中國企業向境外付匯,不是向獨立的第三方付匯,而是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還需要審核是否存在如下四種情形下的轉讓定價稅務風險:即要審核相關需向稅務機關備案的合同與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企業交易原則,以避免稅務機關打擊跨國避稅,進行轉讓定價的大額調整。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如代墊費用),需要做受益性的考量。二是:就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給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支付服務費。三是: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價值創造作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四是:因融資活動所產生的附加利益向境外支付相關利息性質的費用。若存在上述四種稅務風險,就要慎重評估,是否需要進行關聯交易定價的合理調整,甚至要考慮終止支付。
六、外派人員個稅管理辦法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總公告2020年第3號《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的等相關規定,中國外派員工的單位有如下三項法定的稅務義務;一是代扣代繳個稅義務,中國外派個人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二是告知義務,中國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三是代辦個稅清繳。納稅人(中方外派員工)向扣繳義務人(外派單位)提出代辦其個人辦理個稅年終匯算清繳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按期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而且相關規定對中國外派單位和個人納入稅收信用記錄。因此,中國外派單位為了更好履行上述三項個稅的法定義務,需要為所外派的員工制定相應的《中國外派員工個稅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具體規定至少應該包括如下相關內容:1)約定外派單位人事部門與財務部門的信息溝通及工作分工,確定外派人員在中國發放工薪、社保及相關公司福利的個稅代扣代繳及申報具體流程。2)要求東道國人事及財務部門向外派單位匯總相關外派人員在當地各項要求的納稅信息。3)要求東道國的財務部門及時、完整地收集和匯總,并上報相關外派員工在東道國完稅相關證明,若在東道國享受了特殊的減免個稅待遇,還需及時提供相關減免個稅的法定文件或資料,(在中國與東道國簽定有雙邊稅收協定且有饒讓條款的條件下,相關免稅文件或資料將便于在中國申請饒讓抵免)。4)若外派員工要求外派單位代理年度個稅匯算清繳的,還要及時收集相關法律委托書并歸檔,同時要求外派個人提供真實、充分的個稅清繳補充信息(如個人附扣除的各項內容和數據,除外派單位所發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等)。在此,筆者在此提別提醒:在做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時,要注意與在外派人員在境外相關人事政策的銜接和協調,如外派員工境外個稅及相關稅后所得匯回中國的相關費用由外派單位承擔且統一管理等,若未結清境外個稅稅款,外派單位將無法辦理相關外派人員的境外個稅抵扣,被要求先繳中國的個稅。外派員工向企業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數據,其他收入或扣除數據若與稅務機關系統記錄不符,將可能導致外派單位反復修改申報表:若外派單位事先沒有將相關外派政策對外派人員宣傳解釋到位,匯算清繳后,若進行補稅,若外派單位不能完全承擔外派人員的個稅稅負,增加了外派人員的個稅稅負,則容易引起勞資糾紛。因此,外派單位必須要制定和完善相關詳細的外派政策和規定,并事先做好與外派員工充分溝通和宣介工作,外派單位還要跟蹤外派人員個稅匯算清繳,及時安排結算(補稅或退稅)。
筆者理解:即便是有筆者所提及的前篇文章中提出的12項,加之本篇(續篇)補充的5項境外稅務管理的具體制度、規定、辦法和流程,也還是不可能窮盡走出去企業所需的所有境外稅務管理的事項和需求。走出去企業還是要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及東道國和相關國家稅法規定,不斷補充、細化和完善符合自己企業實際情況的具體稅務管理措施,以便走出去依法合規,篤行致遠。
參考資料
梁紅星: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東道國相關稅收法規《稅務譯叢》2020年第6期
梁紅星:走出去企業境外稅收風險及防范措施《國際商務財會》2021年第12期(上)
梁紅星:中方外派人員個稅問題初探《注冊稅務師》2022年第6期
作者梁紅星單位:
北京稅海之星稅務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利安達國際一帶一路財稅支持中心副主任
企業境外稅務管理制度初探
近些年來,境外很多國家稅改加速,征管加強。我國走出去企業所面對的境外合法,合規方面的要求日益嚴格。而我國外派財稅人員國際化的經驗不足,人員流動性大,防范并管控境外稅務風險、規范和完善境外稅務管理也就越顯必要和重要。走出去企業集團內部及境外項目公司急需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學、系統、完整的稅務管理流程、內控制度和相關操作辦法。筆者基于多年境外稅務管理實務經驗,提出以下企業境外稅務管理規定和辦法,并對其主要制定目的和內容進行簡述,以供走出去企業參考。
一、境外稅務管理規定
走出去企業中國集團總部應負責牽頭制定境外稅務管理規定,作為企業集團對所有境外項目稅務管理總體性、原則性的要求和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全球境外稅務管理的崗位設置、職責劃分及考核機制;稅務管理的主要事項,(如東道國當地稅務登記、申報、交納、稽查等);界定和明確中國集團總部及東道國相關部門及負責人的定位、職能及考核。集團總部財務部或稅務部的稅務管理職能應包括指導、監督、支持境外項目的稅務事項,還應明確總部財務部與相關各部門的合作、協調關系(如稅務籌劃,稅務風險預警與管控,應對稅務審計和稽查等),總部相關部門和負責人(財稅專家,內部法律部門,內控部門)需要到東道國現場指導、協調、監督應急稅務事項的處理(如稅務爭議,稽查和重大談判等)。東道國項目公司應強調當地項目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當地財稅負責人應就稅務具體事項的落實和日常管理向總部財務部和當地項目公司負責人進行雙重匯報,同時要保證其專業性的相對獨立性。
二、國別稅務實操指南
走出去企業為了保證及時,準確地了解和遵從當地稅法規定,應制定境外項目所在國的國別稅務實操指南。該指南應以投標或設立當地公司前期付費的財稅盡調報告為基礎,隨后根據東道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直接相關稅法和實操,時時更新并補充相關財稅信息。該指南要簡明扼要,具有實操性,主要作用是介紹東道國當地財稅規定,提示與當地項目公司日常運營需關注的相關稅法要點。主要內容應包括:相關稅務規定(如各相關稅種、稅率、征稅方式、代扣代繳、稅務申報、交稅日期及方法、稅收優惠,虧損結轉、稅收協定適用等);相關財務規定(如折舊、攤銷年限、稅前列支費用要求、標準、限額及比例,不能稅前列支的項目等);其他需關注事項及報送當地稅局的資料及要求等。另外,需要附有當地相關財稅規定的原文,并盡可能附有相關中文翻譯。
三、日常稅務遵從規定
東道國當地項目公司應嚴格遵守東道國當地稅法及相關財務規定,及時、準確地申報、繳納所要求的各項稅費。在東道國當地建立和不斷完善一個明確、具體、便于監管的日常稅務遵從規定。其主要內容應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預扣稅,印花稅,地方稅費等的申報日期、交納方式、審批流程、需提交的資料和文件等;要避免當地項目公司遲繳,錯繳稅款,并對產生滯納金和罰款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相關稅款交納要事先得到當地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審批,審批后方能交納;同時還要提前告知集團總部財務部(或稅務部),聽取總部專業角度的必要預審和指導。當地財務部門在申報或繳稅結束后,需將完稅證、扣繳憑證、銀行記錄等相關資料留存歸檔,做好相應的稅務明細賬(登記臺賬)。與此同步,集團總部也應跟進和監督境外項目日常稅務遵從狀況,如建立或借助已有的企業集團內部管理電子系統,提前預告東道國的稅務申報和繳納,審閱和監督稅務申報和繳納資料,隨后催收和檢查完稅資料。
四、外賬編制規程與票證審核管理辦法
東道國項目公司(一般是當地注冊并有獨立納稅號的總承包方)應不斷規范與完善當地的外賬編制規程,當地財務部門應主動參與和積極配合當地所聘用的會計中介,共同編制好合法、合規的外賬。該規程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按當地相關政府認可的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相關稅法進行外賬核算。
東道國當地項目公司還需要制定票證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建立和完善外賬、通過審計報告及應對稅務檢查的根本保障及前提,基本內容應包括:對外經常性支付和內部員工報銷,要及時提供合法、合規的票據;經辦人員提供的原始票據必須合法、合規,滿足稅務稽查和審計復核的要求;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原則上不辦理付款或報銷手續;申請對外結算支付時,應提交相關供應商、分包商和設備租賃公司開具的合規發票。各參建方,隱性分包商要對發票的合法、合規負責,當地注冊的項目公司還要進行專業復核和最終把控;在東道國當地取得的涉及項目直接成本的發票要件務必齊全,發票的要件包括公司代碼、公司名稱、公司地址、聯系方式、納稅稅號(包括增值稅號)、明細摘要、不含稅價款、增值稅、價稅合計金額、簽名或印簽等。在當地的外帳中應存檔原始票據,內賬中留存票據的復印件(大額票據掃描備存);外帳與內帳的摘要中要備注與原始憑證之間的索引編號;原始票據應另附索引清單。該索引清單應附有(翻譯為中文的)交易簡要說明、歸屬單位或部門、存放地點、責任人,并建立原始憑證與內帳的索引編號。
五、稅務檔案管理辦法
東道國項目公司要必須建立和完善稅務檔案管理辦法。其中,稅務檔案的相關資料包括:當地的稅務登記證、繳稅卡、當地財稅部門的免稅函、當地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完稅證明、代扣稅憑證、稅務機關的年度匯算清繳報告、稅務檢查或稽查的項目記錄和報告等。項目公司應將上述稅務檔案資料歸檔成冊以備日后查閱或供東道國相關部門檢查。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東道國項目公司要長期(如十年)保留所有上述稅務檔案資料的原件,以備日后審計和稅務檢查調用;在項目在建期間,全部稅收檔案要在集團總部留存掃描件(或復印件);稅務檔案應編制目錄,專門存放,妥善保管;調閱原件要有審批程序和歸還記錄;相關人員調動、輪崗要完成監交手續;項目竣工清稅取得完稅證明后,稅務檔案(原件)要移交集團總部財務部永久歸檔。
六、商務合同的稅務評審辦法
集團總部財稅專家或相關人員必須提前積極參與境外項目的相關商務談判(如與東道國業主,財稅機關,分包商的談判溝通等),要制定集團內部的商務合同的稅務評審辦法并將相關稅務條款的評審權責作為簽約的前提條件和必須程序。該辦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相關稅務免稅或稅務優惠要明確、具體。(如參照雙邊稅收協定和當地稅法一一列舉相關稅種,稅率及征收方法);要力爭整體項目的稅務優惠申請等;要求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如限期幫助獲取東道國相關政府部門(如財政部)給與的有效稅收批文或免稅函;為預防將來東道國稅法及征管的變化,要預設稅收優惠(免稅)的保留條款;若將來當地稅務征管或稽查部門不認可相關的稅務優惠,還要在合同中明確向業主的調價和要求補償的條款等。
規范和完善境外稅收管理不止上述的規定和辦法,走出去企業要根據東道國的當地法規和項目實際情況及中國企業集團內部規定,不斷補充和更新相關的境外稅務管理規定和辦法。這些規定、辦法和內控流程越完備、越務實,企業境外稅務管理就越可行,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