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稅費,對公司申請進行破產清 (算的幾個判例)
2021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臺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以浙江gj輕鋼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gj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知了gj公司。gj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本院查明:gj公司在經營中未依法納稅,臺州稅務稽查局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臺國稅稽處【2016】15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臺國稅稽罰【2016】8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gj公司追繳納稅17,470,142.7元及其一倍的罰款,以及逾期繳納滯納金及加處罰款。截至2020年3月5日止,gj公司拖欠稅費計81,964,114.22元,經臺州稅務稽查局依法催收未果。gj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注冊資本800萬元,目前該公司已停業。
本院認為,gj公司系經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登記的住所地在本院轄區的在冊企業,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臺州稅務稽查局對gj公司享有到期債權,而gj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gj公司系企業法人,其破產主體適格,符合《中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條件,對申請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國家稅務總局臺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對浙江gj輕鋼材料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209cb9fd22b483fb4e7acfa00ef2e19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浙10破申54號(2020.11.30)
本院認為,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浙江gj輕鋼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j公司)登記在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故依法由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椒江區人民管轄,審查受理gj公司破產申請的管轄法院亦為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本院應依法移送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處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處理。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ddde88ead2a47938f74ac87009faaa3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浙01行終661號(2019.8.29)
委托代理人徐戰成,浙江稅務局工作人員。
2016年1月27日,臺州稅務稽查局作出臺國稅稽處〔2016〕15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gj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一致),對gj公司處理:
追繳2006年至2008年增值稅2,586,344.4元;追繳2009年至2011年增值稅4,538,404.91元;追繳2006年至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2,282,609.5元;追繳2008年至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8,062,783.89元。
2016年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臺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臺國稅稽罰〔2016〕8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gj公司有以下違法事實:
一、隱匿帳外銷售收入,未開票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006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間,gj公司向余h涌等43戶個人或企業銷售彩鋼板等材料,通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黃x云等人開設的32個銀行帳戶收取貨款49,627,924.67元,其中已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未開票收入506,739.55元,尚有41,910,290.05元帳外銷售收入未入帳,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06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間,當事人通過孔y、勞h達介紹為臺州路橋xf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sh制冷元件廠等18家企業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4份,價稅合計17,516,221.12元,其中稅額2,545,091.97元,共收取開票費524,692.78元。上述發票中已有189份共計稅額2,374,451.53元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臺州稅務稽查局對gj公司少繳增值稅7,124,749.31元、少繳企業所得稅10,345,393.39元的行為認定為偷稅,決定對gj公司處以所偷稅款17,470,142.70元1倍的罰款,計17,470,142.70元。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30c7eac02594c368dedaae100a6123c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3)浙臺刑二終字第418號(2014.1.22)
一審認定,2006年至2011年期間,浙江gj輕鋼材料有限公司、上海tg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x云為謀取公司利益,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潘h、張某甲、梅某、李y林及孔y(另案處理)等人,在按發票票面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開票費后,向多家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被告人黃x云作為gj公司、上海tg公司實際經營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47份,價稅合計27,727,758余元,稅額4,028,819余元。
被告人潘h作為gj公司的會計,受被告人黃x云的指使,明知沒有實際貨物交易而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與張某甲一起控制價稅合計總量以及造假賬沖平賬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3份,價稅合計14,318,710元,稅額2,080,496元。
被告人張某甲作為gj公司的開票員,受黃x云指使,明知沒有實際貨物交易而向對方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44份,價稅合計13,554,081元,稅額2,253,433元。
被告人梅某作為gj公司的出納員,受黃x云的指使,明知沒有實際貨物交易而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扣除了3-6%開票費后向受票企業或中間價稅的私人賬戶回流資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36份,價稅合計22,066,806余元,稅額3,369,609元。
原判根據以上事實,依法判決:
一、被告單位浙江gj輕鋼材料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單位上海臺廣貿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三、被告人黃x云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四、被告人潘h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五、被告人張某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六、被告人梅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與一審相同。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