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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與存量: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組合紅利及 (案例解析)

  增量: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擴大范圍

  根據第14號公告第一條與第二條規定,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與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按照第14號公告,上述增量留抵稅額有兩種情形:一是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二是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比如,某小微企業a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第14號公告規定的退稅條件,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50萬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2022年5月,a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增量留抵稅額為30萬元(80-50);如果之前獲得過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則a的增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

  存量:增值稅留抵退稅首推一次直達

  根據第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以及第1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一次性退還增值稅存量留抵稅額。其中,小微企業方面,符合條件的微型與小型企業,分別自2022年4月和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方面,符合條件的中型與大型企業,分別自2022年5月和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需說明的是,如果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未在各個節點集中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也可以在以后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繼續申請退稅,享受紅利。

  中、小、微三種類型企業的標準,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資產總額是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營業收入是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按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的公式進行計算。對于在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企業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按增值稅銷售額(年)進行劃分,微型企業為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為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為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上述企業類型之外的為大型企業。計算中需注意,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按照第14號公告,上述存量留抵稅額有兩種情形:一是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二是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比如,某小型企業b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第14號公告要求的退稅條件,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50萬元,2022年4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80萬元。2022年5月申請期內,b申請一次性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50萬元;如果b在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25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b申請一次性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80萬元。b在2022年5月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則無存量留抵稅額。可見,新政對增值稅存量留抵退稅按照兩數相比較的孰低原則來確定執行。

  調整:增值稅留抵退稅必備四項條件

  根據第1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及制造業等行業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二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對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并且,如果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第4號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于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申報:注意增值稅留抵退稅比例要求

  (一)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相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比重要過半

  根據第14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全部增值稅銷售額50%的納稅人。該比重應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如果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注意兩點:一是銷售額比重要求只限于制造業等行業企業,二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多項上述業務,則以制造業等行業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比如,某機電制造企業c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第14號公告要求的退稅條件,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600萬元,其中,銷售自產機電收入為600萬元,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收入為800萬元,提供倉庫租賃收入為200萬元。則該企業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銷售額占比為87.5%(600+800)÷1600×100%。因此,該企業當期屬于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二)算清增值稅留抵退稅進項構成比例

  根據第14號公告第八條規定,小微企業與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其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與存量留抵退稅的計算公式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其中,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同時,第4號公告第二條明確了納稅人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的處理,即無需從上述各類票據的進項已抵扣稅額中進行扣減。比如,某皮草制品企業d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第14號公告要求的退稅條件。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底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為600萬元,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為2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為1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為200萬元。2020年10月,因管理不善發生非常損失,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60萬元。則d的進項構成比例為81.81%(600+200+100)÷(600+200+100+200)×100%,其進項轉出的60萬元無需在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扣減。

  方式: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可供選擇

  根據第14號公告與第4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其適用留抵退稅的情形可按不同方式選擇。

  一是如果納稅人既符合增量留抵退稅又符合存量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

  二是如果納稅人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但不愿申請留抵退稅的,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三是如果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過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又想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再按第14號公告規定的方式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四是如果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現又想選擇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再按相關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具體操作時,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會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須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比如,某先進制造業企業e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第14號公告要求的退稅條件。在2019年7月1日后,e取得增量留抵退稅300萬元。第14號公告出臺后,e想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8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回已退的留抵退稅款,4月11日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并于次日將300萬元全部繳回入庫。4月13日,e辦理2022年3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300萬元,以調增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并用于當期或以后期間繼續抵扣。

  出口:增值稅留抵退稅與出口退稅銜接

  根據第14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之后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再申請退還留抵稅額。如果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其相關的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比如,某小微企業f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享受免抵退稅政策且符合第14號公告要求的留抵退稅條件。已知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萬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50萬元,當期計算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為20萬元,進項構成比例為100%。2022年5月,f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之后,同期內申報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2022年5月12日,稅務機關核準了f的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應退稅額2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因此,f計算增量與存量留抵退稅的實際期末留抵稅額應為30萬元(50-20)。其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10×100%×100%=10(萬元);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50-20-10)×100%×100%=20(萬元)。

  謹慎:防范增值稅留抵退稅涉稅風險

  一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加強商品采購環節事前、事中與事后的稅收風險防范。事前,通過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等查詢開票企業的經營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事中,注意開具發票、資金結算、貨物運輸及購銷合同等相關內容的一致性,防范與實際業務相背離;事后,加強票據的驗證比對,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時,應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取得發票的真偽,確定無誤后再進行抵扣。二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注意取得異常憑證的處理。如果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規定的,可繼續申報抵扣。如果是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三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把握好納稅遵從與稅收優惠的關系,自覺提高防范稅收風險的意識,杜絕騙取留抵退稅行為的發生,不主動接受與實際生產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不對外虛開與實際生產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不充當為他人介紹虛開發票的中間人。根據第14號公告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因此,納稅人在應享盡享增值稅留抵退稅紅利的同時,要自覺遵守稅法規定,合法開具發票,合規計算并抵扣進項稅額,做到優惠政策應享盡享,依法納稅應繳盡繳,杜絕涉稅違法行為發生。


存量留抵和增量留抵到底是個啥東西?兩者有何關系?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加大小微企業以及制造業等行業的留抵退稅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并一次性退還其存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2年14號)第四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思維導圖如下:

圖一

  【案例1】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2022年5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在6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00-8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

  另外,1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思維導圖如下:

圖二

  【案例2】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6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6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結合上述政策規定,可以對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的關系分析如下:

  存量留抵稅額是以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為基準進行計算的,但又不能簡單地認為存量留抵稅額就是2019年3月31日留抵稅額。

  這是因為從2019年4月1日至申請時的期間,留抵稅額會持續動態變化,不會靜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如果將2019年4月1日至申請時的期間,所有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合并后視作一次增值稅申報,那么這一增值稅周期的期初留抵稅額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期末留抵稅額就是申請時的留抵稅額。

  當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期初留抵稅額時,期末留抵稅額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稅額,沒有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期初留抵稅額時,存量留抵稅額等于期初留抵稅額,期末留抵稅額金額超過期初留抵稅額的部分為增量留抵稅額。具體來說有三種情形:

  【情形一】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小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等于期末留抵稅額中金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金額超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為增量留抵稅額。

  這里面有個特殊情況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等于0,這時存量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0;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0=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具體關系如下圖(假設5月份征期內申請留抵退稅):

圖三

  【情形二】納稅人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期末留抵稅額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稅額,沒有增量留抵稅額。具體關系如下圖(假設5月份征期內申請留抵退稅):

圖四

  【情形三】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可以簡單地認為納稅人存量留抵稅額動態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稅額就全部屬于增量留抵稅額。

  此外,從邏輯上看,存量+增量即是期末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清零后,0+增量還是期末留抵稅額,這一點從圖三和圖四也可以明顯的看出來。案例推導如下:

  【案例3】某微型企業符合政策,2019年3月31日留抵稅額為80萬,2022年4月30日留抵稅額為100萬元。

  解析:該納稅人存量留抵稅額=80萬元,增量留抵稅額=100-80=20萬元。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從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

  假如一:該納稅人5月征期完成4月份增值稅申報之后先退增量再退存量,則先退增量20萬,再退存量80萬。報表欄次的變化是:退完增量20萬,報表留抵減20萬,再退完存量80萬,報表留抵再減80萬,這時報表留抵為0。

  假設二:該納稅人5月征期完成4月份增值稅申報之后先退存量80萬,再退增量20萬,則報表欄次的變化是:退完存量80萬,報表留抵減80萬,變成當期期末留抵20萬元,那么這就是增量部分,再退完這20萬增量,報表留抵再減20萬,這時報表留抵為0。

  可以看出,無論是先退增量還是先退存量,結果均是一致的,即合計退100萬,金額即2022年4月30日的留抵稅額,退完后報表留抵稅額清零。

  【案例4】某微型企業符合政策,2019年3月底留抵稅額為0(或者2019.3企業還沒成立,視同留抵稅額為零),2022年3月底留抵稅額為70萬元。

  4月征期完成3月份增值稅申報之后,此納稅人因為存量是0(2019年3月底留抵稅額),沒有存量退故直接退增量70萬,金額即2022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退完后報表留抵減70萬,這時報表留抵為0。

  【案例5】某微型企業符合政策,2019年3月底留抵稅額為90萬,2022年3月底留抵稅額為70萬元。

  4月征期完成3月份增值稅申報之后,此納稅人因為增量是0,沒有增量退故直接退存量70萬(為什么不是90萬,因為90萬里面有20萬已經在2019.3-2022.3期間消化抵扣了),金額也等于2022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退完后報表留抵減70萬,這時報表留抵為0。

  --案例3、4、5來自吾稅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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