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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服務與技術開發一定 (是兩碼事嗎)?怎么交印花稅就是 (一碼事了呢)?

  技術開發或軟件服務不光涉及增值稅,也涉及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問題是這樣的:

  1、技術開發服務(研發服務)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比如符合科技部門《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被科技部門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可以免征增值稅,那么軟件開發服務是不是技術開發服務呢?

  2、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條件企業所得稅可以加計扣除,那么軟件開發可以加計扣除嗎(包括自行開發和委托開發)

  3、技術開發合同是印花稅應稅合同,那么軟件開發合同是不是應稅的技術開發合同呢?(有認為對于管理系統軟件開發和服務合同,應按技術合同稅目按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的說法對不對呢?)

  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異議的,稅務機關可以轉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對技術開發和軟件開發有異議的,增值稅和印花稅需不需要或有沒有同樣的異議程序?如果可以不需要,那是什么事情讓問題變簡單了嗎?

  當然,以上問題并不是希望得出全部的軟件服務都是技術開發服務的結論,只是疑問(實際是反問)是不是全部的軟件服務都不是技術開發服務?

  文中的一句話軟件開發企業對承接的業務,應結合具體業務性質,判定其是否符合技術開發服務。說的對。

  一、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1、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活動。

  二、企業所得稅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三、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0.3‰貼花

  《印花稅法》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四、民法典、合同法釋義

  《民法典》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分則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一般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有的部門及有關同志認為,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計算機軟件在各個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計算機構軟件的開發及使用產生的糾紛也十分突出,草案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使用沒有明確規定,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用技術開發合同規范大型行業通用計算軟件的開發,是實踐中的通行作法,建議合同法把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列入技術開發合同中。對此,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充分討論論證,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屬于創作作品,對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屬于對作品的使用,宜由著作權法調整,不宜放在技術合同中。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

  (一)專業開發基礎軟件、研發設計類工業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其中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實現軟件產品功能直接相關的咨詢設計、軟件運維、數據服務,下同)不低于5000萬元;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二)專業開發生產控制類工業軟件、新興技術軟件、信息安全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三)專業開發重點領域應用軟件、經營管理類工業軟件、公有云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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