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進行各種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個稅?(個人所得稅)
一、轉讓房產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房產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房產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根據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出租房產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出租房產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租賃所得”項目,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根據財稅200824號的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買賣股票
根據財稅字199861號的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股票分紅
根據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轉讓股權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六、股權分紅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擁有股權等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七、買賣基金
根據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基金分紅
根據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九、銀行理財產品
對于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并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托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貴金屬
2010年7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211號)提到: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
但截至目前,相關的稅收政策尚未出臺。
有觀點認為,轉讓貴金屬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當按照20%的稅率計算個稅。但在實踐中,由于無法確定財產原值等原因,很少繳納和征收。
十一、古董
根據國稅發200738號的規定: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二、信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答復: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托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信托持股的個人,如果所轉讓的是二級市場的股票,則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的是限售股,則應按財稅2009167號文件執行。
十三、保險
根據國稅函1998546號: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目前對分紅險支付的紅利,是否繳納個稅,尚存爭議。稅務總局沒有明確,部分地區要求征收。
根據《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分紅型保險分紅應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哈地稅函201334號)的規定:關于合眾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開辦的分紅險種,根據上年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每年向保戶支付的保單紅利,可按省局黑地稅函〔2005〕129號文件的規定,暫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十四、民間借貸利息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借貸中債權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十五、彩票
對于彩票是否屬于投資,暫時還沒有定論。但是彩票中獎的個稅政策目前在稅法上是明晰的。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彩票中獎所得屬于“偶然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根據國稅發〔1994〕127號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根據財稅字199812號的規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六、銀行存款利息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的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p>
十七、期貨
目前稅法規定,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境內投資者投資期貨,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法沒有規定。目前在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稅,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比照股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實踐中,考慮到期貨市場處于培育期、個人客戶占比較小、期貨交易情況復雜、不易管控等因素,稅務部門對于投資期貨取得的收益,一般都沒有實際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八、債券利息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