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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12個實務疑難問題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 2019-2-19

1、2019年以后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為確保新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于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怎么計稅?

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計算稅款時,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對照綜合所得的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月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收入全額,乘以查找的適用稅率,減去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即為應納稅額。

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

3、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常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計稅?

答: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稅款時,不再考慮當月常工資收入是否低于5000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棄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全年一次性獎金直接并入綜合所得征稅,理論上,不再存在減除當月工資低于5000元差額的問題。

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其低于5000元的差額,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時,不再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除。

4、為什么允許個人放棄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年綜合所得合并算稅,從而“分拆”收入降低適用稅率。但對于低收入者而言,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稅負。例如,某人每月工資收入3000元,年終有2萬元的年終獎金,全年收入低于6萬元。如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需要繳納600元個人所得稅,放棄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即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則全年無需納稅。

綜上,對于低收入者而言,放棄此項政策反而更加有利。

5、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怎么計稅?

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將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業績“綁在一起”,讓個人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增強對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向心力”。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2005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印發多份政策文件,明確了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體思路是將股權激勵所得在不超過12個月(最多為12個月)的期限內分攤計稅。

2019年實施新稅制后,為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對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給予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稅收政策暫維持不變。

由于改革后綜合所得的稅率表為年度稅率表,股權激勵所得直接適用年度稅率表,客觀上相當于原來按12個月分攤計稅的政策效果。因此,在過渡期內,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后的收入余額。

6、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或者兩項以上股權激勵所得,如何算稅?

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形式較多,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獎勵等多種形式。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項)以上股權激勵,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項股權激勵所得時,按照以下公式計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取得兩次(項)以上股權激勵所得時,將納稅年度內各次(項)股權激勵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減去本年度此前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的差額,為本次(項)股權激勵所得的應納稅額。

7、個人取得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所得,怎么計稅?

答:個人取得符合規定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實行遞延納稅,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其中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

凡不符合上述遞延納稅條件的,個人應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時,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執行。

8、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傭金收入怎么計稅?

答: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考慮到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在開展業務時,承擔一定的展業成本,對其傭金收入全額計稅,不盡合理。稅制改革前,為支持保險、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適當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稅負,經商原保監會、證監會同意,將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40%視為展業成本不予征稅。稅制改革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應當依法納入綜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一定變化,為此,調整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計稅方法,保持稅收政策連續穩定。

計稅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除20%費用后余額的25%計算。

日常預扣預繳時,綜合考慮新舊稅制銜接,為最大程度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依照稅法規定,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稅款。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后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當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并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9、個人和單位繳存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有沒有變化?

答:稅制改革后,單位和個人繳存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沒有變化,仍然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

10、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如何計稅?

答: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規定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新稅制后,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依法應當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為避免離退休人員辦理匯算清繳帶來的稅收遵從負擔,原則上平移原有計稅方法,即對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單獨計算納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無需辦理匯算清繳。實踐中,對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3)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或者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1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何計稅?

答:為維護社會穩定,妥善安置有關人員,對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平移原計稅方法,即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超過3倍以上數額的一次性補償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12、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津補貼,是否繼續給予免稅優惠?

答:稅制改革前,用人單位為外籍個人實報實銷或以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以及外籍個人發生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貸款利息等專項附加扣除在內容上與上述相關補貼性質類似。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統一內外人員待遇,對上述外籍個人的8項補貼設置3年過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上述兩類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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