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問答1案例理清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稅前結轉扣除)
回答:可以。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問題二、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呢?
回答:兩個條件。
1.是公益性捐贈。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
2.有合法憑證。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問題三、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需要注意什么呢?
回答:有四個注意點。
1.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如不在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3.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度利潤總額的1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案例:
某企業2018年年度會計利潤100萬元,2017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8萬元,2018年通過“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10萬元。(假設該企業2017年除捐贈外無其他涉稅調整的事項)
解析:
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額扣除限額=100×12%=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