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區明確:勞務報酬代開發票,不再預征個稅(報酬代開發票)
勞務報酬代開發票不預征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劃重點: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黑龍江省轄區內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需要代開發票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在申請開具發票時,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由納稅人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關于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小編發現有些人已經按捺不住內心的喜悅,開始關心:
接下來就一起來看看,還有哪些省份也明確了這一好政策!都是怎么規定的!
02 好幾個省都已明文規定
勞務報酬代開發票不再預征個稅了
一、廣西:3月1日起勞務報酬代開發票不預征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應稅所得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公布)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由納稅人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2月1日
二、湖南:2月1日起勞務報酬代開發票也不管個稅
湘稅發20191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文件第四條:
四、進一步優化管理方式
(十)進一步優化“線上銀稅互動”平臺。持續加強“線上銀稅互動”平臺建設,深化稅務、銀行信息互通,積極支持有貸款需求的納稅人通過“線上銀稅互動”平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自主申請貸款。
(十一)進一步規范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環節稅費征收規定。除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外,2019年2月1日起,個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在申請代開發票環節,稅務機關只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個稅費種征收相應稅費,其他稅費種由納稅人按有關規定自行申報繳納。
目前,小編了解到的就是上述3個省了,黑龍江、廣西、湖南,希望好政策能普及到各地!如果日后小編發現了其它省有類似政策,一定會在第一時間告訴大家!
在文末,小編再補給大家一些和勞務報酬相關的知識點!都是很實用的,一起劃重點,學習!
03 勞務報酬財稅處理及熱點問題答疑
一、勞務報酬財稅處理
1、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2、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將和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應當按相關方法(具體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如屬于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5、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6、勞務報酬屬于外部勞務服務,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服務,屬于增值稅范疇,應開具普通發票。
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二、勞務報酬熱點問題答疑
一)臨時工工資屬于“勞務報酬”還是“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個稅改革后如何申報88個問題》明確:
(1)按月常發放工資的,“是否雇員”選擇“是”,填寫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雇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臨時工“工資”,其實屬于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并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到底列表還是憑發票入賬?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
問:公司根據合同需要外聘專家并一次性支付給專家的個人的勞務報酬(有代扣代繳個稅),我司可否列表支出專家勞務報酬?還是需要發票入賬?如需發票,如何開具?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請看以下:
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另外,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納稅人發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憑證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沒有取得合法憑證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則不可扣除。涉及需具體判斷的事項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
二、有關財務處理方面的問題請您遵循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或向相關會計部門進行咨詢。
三、您的提問不夠清晰,如您指的是個人提供勞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與對象: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規定的個人,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具體所需資料如下:
1.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四、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粵財法〔2011〕109號)的規定,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如個人(自然人)提供勞務達到上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征收率為3%,并由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