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把脚叉大一点就不疼了_捏胸吃奶吻胸有声视频试看 _天天狠狠操_吃奶摸下激烈视频美女动漫

非居民個稅新政中的“變”與“不變”一(非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外籍個人)

這一篇文章我先簡單總結一下34號公告、35號公告給新個稅法下非居民個人所得稅帶來的“變”與“不變”有哪些,后期我們將通過一系列微信公開課逐步講解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的關鍵概念,也歡迎大家掃碼加入“財稅星空”的外籍個人微信群。

一、確把握“非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和“外籍個人”這三個概念

在35號公告中,同時出現了“非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和“外籍個人”,這個我看了文件,居然從頭到尾就沒個解釋,看來真是要考驗大家的閱讀理解能力。那這里,我按個人的理解給大家稍微解釋一下:

1.“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

2.“無住所居民個人”是指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滿183天的個人;

3.“外籍個人”,這里要注意我們說的“外籍個人”是指在35號公告中這個語境下的“外籍個人”,即“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這里的外籍個人是指“無住所居民個人”中的非中國國籍個人;

4.我估計說完三個概念很多人就蒙掉了。那還有一個概念就是“國籍”的影響。如果按照35號公告的這個邏輯,并非有中國國籍的人都一律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我們還要配套出臺一個制度(類似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一個人有中國國籍,但移民海外取得綠卡非國籍(永久居留權),且習慣性居住地在海外(住所概念),這種情況下有中國國籍的人可以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中國放棄對其居民稅收管轄權。

5.其實“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你也可以近似理解為,和舊個人所得稅法下一樣,八項補貼個稅優惠政策只適用于外籍個人,僑不能享受。繞了變天,其實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這就是“不變”的點。但為了概念的周延,說得如此拗口。

二、完全稅收居民的計算規則發生變化

這個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就變化了,但是34號公告給予了明確的計算方法,即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這一點上“變”的很多:

1.完全稅收居民的時間從5年改為6年,且是從2019年才開始計算6年的第一年,等于所有的無住所個人都是從2019年重新開始計算完全稅收居民;

2.中斷計算從原來連續滿5年改為連續6年滿183天,且任何一年單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成為完全稅收居民條件更加苛刻,更好規避;

3.90天的中斷規則被替代。原先財稅字199598號的規則是只要連續5年納稅年度滿1年,第六年就是完全稅收居民,全球所得在中國納稅。但第7年不滿1年但超過90天,仍就來源于境內所得征稅,此時并不中斷居民身份計算。如果第8年又滿1年,則還是完全稅收居民。只有到第9年該外籍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將這里的90天擴大解釋到如果有協定的是183天,這個是錯誤的。破5年規則不適用協定,完全是國內法),就破5年計算,重新計算5年完全稅收居民身份。但按照新個稅法下的35號公告: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就是說,我2019-2024年每個年度都滿183天,且沒有一個單年一次離境超過30天,第7年滿183天就是完全稅收居民。但如果第8年也是滿183天的,是否也是完全稅收居民,那不一定。因為我要看第7年雖然是滿183天,但是否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情況,有就不是,沒有就還是完全稅收居民。同樣,第9年也要這么看。這樣來說,完全稅收居民比原先舊稅法更好破了,這是大“變”。我真的懷疑寫文件的人是不是真的是這個意圖,還是沒表達清楚寫錯了?現在的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搞得太寬松了吧。

三、按天數計算居民身份的規則問題

第一個變化點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已經表達,就是原先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才是稅收居民,現在是滿183天。

第二個變化點,就是居住天數的計算規則。按照原先的國稅發200497號,出入境當天都是按一天計算在居住天數。但34號公告變成: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我說句實話,這一條寫成這樣真是要值得吐槽,不知道是受什么外籍人士意見的影響,寫得這么文縐縐且無法執行。如果用24小時來看,不就是只有在當天0:00分入境的才算一天,不是0:00分入境的不算。而離境則是不是在次日0:00分離境的都算1天在天數,說白了不就是卡0:00分嗎。但是你考慮過沒有,護照出入境記錄章只蓋日期不又不蓋時間,這讓基層怎么判斷。我問了一下,從一個香港專業人士得到的信息是香港和英國的判斷規則都是用凌晨零時在哪決定當天居住地。但真的有必要這么規定嗎,你直接寫成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時,出入境當天均不計算在居住天數不就得了,有那個必要卡那個0:00分嗎。我估計征管實踐也就按這個口徑把握了,這就是“變”的地方。

而“不變”的地方在于計算境內居住天數是不問原因的,來就算,離開就不算,這個新舊無差異。

四、境內工作天數的計算規則問題

35號公告規定: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總體來看,除了用了那個拗口的24小時外,境內工作天數的計算規則和舊稅法基本差異不大,這是“不變”的地方:

1.只有境內外同時任職和境外任職才存在計算境內工作天數以劃分收入問題(當然,稅款計算方式從“先稅后分”改為“先分后稅”這個大變化我們后面講)

2.境內工作天數仍然是按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換句話說,不同于居住天數計算,出入不問原因直接刨除,工作天數的計算要問原因。

相關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為您復制好微信號,點擊進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