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下建筑業與交通運輸業附加稅費的(暗中增加)
始于2019年4月1日這一輪的減稅降費,是一次大規模的減稅,其中核心是增值稅稅率的下調,還有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額度的提高。說到建筑業與交通運輸業,其稅率從過去的10%下調到9%,但是其采購的貨物等,其稅率是從過去的16%下調到13%,銷項與進項不平衡了,由此第一感覺是這兩大行業要吃虧了,其實在上一篇文章中,小編已分析了:
稅負率大幅提高了,但是依照增值稅的邏輯,這兩個行業的利潤與現金流基本不受影響。
【案例】數據均為假設
(1)變化前
銷項變化前1000銷售額,銷項稅額按10%為100;進項變化前假設500為采購額,進項稅額按16%為80
此時應納稅額為100-80=20,稅負率為2%
(2)變化后
銷項變化后1000銷售額,銷項稅額按9%為90;進項變化前假設500為采購額,進項稅額13%為65
此時應納稅額為90-65=25,稅負率為2.5%
在這兒大家可以發現,稅負率提高了,但并不是一定不利的,變化前稅額支出:給供應商80,給稅務局20,共100,變化后給供應商65,給稅務局25,共計90,從價外稅的角度,這個企業根本沒有整體吃虧,銷項的稅額無非就是給稅務局與供應商分而已。
注意,不排除有的單位是調整了銷售額,但是從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不含稅價格不變是歷次稅率調整的一個有利的掌握與不吃虧的平衡。
但是,這就結束了嗎?不是,上一篇文章中,小編沒有細分析,其實我們要考慮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增值稅的附加稅費,繳納給稅務局的稅額中,從20升到25,這其中的5即需要計繳附加稅費,這是建筑企業或交通運輸企業要承擔的,5*12%=0.6(通常附加稅費是12%),這其實不可小看的,對于已被充分競爭的供應商來看,真不容易的數據,這才是這次稅率調整的受害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