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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預繳我的義務和我的開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1、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2、納稅人未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算不算違規?

3、未發生應稅行為時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

4、預繳增值稅義務能否因提前開票而自動消弭?

一、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因為增值稅稅率調整,使我們想起“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概念和規定,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文、以及其他規范性性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

但是在“以票控稅”的主流征管背景下,開了發票申報納稅,補開發票不申報納稅,似乎成了理所應當的事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謂“養在深閨人未識”。

因為稅率調整,在調整的前后時間段內,在執行之中的交易事項,如何開具發票,開什么稅率的發票,都需要嚴格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一原則來確定,同時也有例外。

政策規定一: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所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原則有二:

1、發生應稅行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義務發生。是第一條原則。(具體不同的交易模式下,如何來判定索取銷售款項憑據,請參考一文)。

2、如果在第一條原則沒有達到時,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是第二條原則。

二、未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算不算違規?

政策規定二:

關于發票的開具時間規定:

《中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政策規定三:

《中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一)提前開票是否違規?

政策規定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這里的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的規定恰恰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五條遙相呼應:提前開票的,開票當天納稅義務發生。所以,提前開票是被允許的。

(二)延遲開票是否違規?

政策規定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說明:第5至6列“未開具發票”:反映本期未開具發票的銷售情況。

政策規定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政策規定六:

總局發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六)

一、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確的藍字發票。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購入方納稅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沒有開具發票的,在以后期間可以補開專票,受票方(購買方)取得該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這里的規定,是對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和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的補充。

所以,沒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延遲開票是被允許的,不算違規。

(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沒有及時開票,該如何處理?

政策規定七: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四)九、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并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于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沖減。

(四)如果銷售方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延后開具的發票是不是不合規發票?

上面三項已經對延后開票合規性予以肯定。銷售方沒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納稅,屬于開票方的另外一個納稅申報違規問題,不能因此否定發票的合規性,并不能因此剝奪受票方取得取得該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

三、未發生應稅行為時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

在某些特定的交易模式下,在應稅行為尚未發生的時候,可能會因付款放的報銷要求,而在收到定金或者預收款時提前開具發票。這種情況下,屬不屬于虛開發票呢?

政策規定八: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稿里明確:

比如,某一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簽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本公告列舉了“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在存在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即使開票時,應稅行為可能尚未真開始履行,應稅行為尚未發生,提前開具發票,不能被判定為虛開發票行為。

四、預繳增值稅義務能否因提前開票而自動消弭?

在營改增的政策規定中,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收到預收款款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

那么,在提前開票的情況下,該如何協調預繳稅款義務和應繳稅款義務呢?是不是需要同時按照預繳稅款的規定和應繳稅款的規定,同時履行預繳義務和應繳義務?

政策規定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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