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實務問題(電信服務、現代服務)
對于上述政策,在實務操作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的范圍
39號公告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所處行業不一定在四項服務所對應的行業內,但要求其提供的屬于四項服務銷售額需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二、銷售額的計算期間
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根據不同時期設立的納稅人,銷售額的計算方法不同。
(一)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對于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若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四項服務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2019年4月1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
對于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若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到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則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加計抵減當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不達標的影響
如納稅人設立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上述原則判定后符合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2019年結束后,對該納稅人的銷售額進行測算,結果顯示,該納稅人2019年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到全部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
在此情況下,該納稅人2019年享受的加計抵減優惠是否需要補稅和滯納金?
按39號公告的規定,不需要補稅,也無需繳納滯納金。2019年該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不達標,意味著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若2020年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又滿足了要求,則該納稅人也不能追補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而只能在2021年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四、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界定
實務操作時,納稅人取得了進項稅抵扣憑證,如何判定是否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呢?實務操作時,只需把不可抵扣的情形排除,剩下的就屬于可抵扣情形。
(一)不可抵扣的一般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抵扣的特殊規定
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均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無論該進項稅是否屬于上述“不可抵扣的一般規定”中所列舉的情形。
若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只要納稅人取得的可抵扣憑證未用于上述用途,均可常計算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
五、加計抵減進項稅的扣除原則
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實際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時,應先扣減常的進項稅額,而后再扣減加計抵減額。具體要求如下:
(一)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不能抵扣
39號規定,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例1:某納稅人2019年4月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9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20萬元,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9萬元。
由于當期常的可抵扣進項稅額110(90+20)萬元超過銷項稅100萬元,抵減前應納稅額等于0,所以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9萬元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抵扣
39號規定,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例2:某納稅人2019年4月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6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20萬元,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6萬元。
由于本期銷項稅額超過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和加計抵減額的合計,所以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6萬元全部從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部分抵扣
39號規定,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例3:某納稅人2019年4月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6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35萬元,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6萬元。
本期抵減前應納稅額5萬元(100-60-35),低于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6萬元,所以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6萬元中,只能有5萬元從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剩余1萬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六、加計抵減進項稅的會計處理
2019年4月19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文件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不需要計提,而是在實際納稅時才體現加計抵減的金額。
如上述例1,2019年4月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任何會計處理,但需要把當期加計抵減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中列示如下: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余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余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 90000 0 90000 0 90000
如上述例2,需做如下會計處理:
2019年4月,按常方法計算的應交增值稅額20萬元。
4月底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0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0000
5月份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0000
貸:銀行存款 140000
其他收益 60000
在4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中列示如下: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余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余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 60000 0 60000 60000 0
如上述例3,需做如下會計處理:
2019年4月,按常方法計算的應交增值稅額5萬元。
4月底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5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00
5月份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