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1條修訂(放管服)
國務院令第714號稱,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部分修訂情況如下:
將《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刪去第一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