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企業永續債稅前扣除政策明確(混合錯配)
一、明確了哪些屬于64號公告規范的永續債
對于哪些屬于64號公告規范的永續債,公告最后一條進行了明確,我們歸納如下:
一般對于地產企業而言,最后一類不涉及,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銀行發行的永續債工具。
二、不死板遵循會計處理也不允許產生“混合錯配”效果
64號公告對于永續債利息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最大的亮點就在于不死板地遵循會計處理,即不直接按照會計的“債”(債務工具)vs“股”(權益工具)來進行利息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定性。而是可以給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就是即使你會計選擇按“股”(權益工具),稅收上滿足一定條件也可以按“債”進行利息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你會計選擇按“債”(債務工具),企業所得稅也可以選擇按“股”處理。
這里要明確的是,發行永續債的房地產公司,如果選擇對于永續債在稅收上按“債”處理,企業發行的這種永續債工具必須滿足64號公告第三條列舉的9個條件中至少5個條件,滿足不了至少5個條件,稅收上只能按“股”處理(當然了,你滿足不了這9個條件中至少5個,會計上也沒法按“債”處理)。這9個條件分別是:
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3、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9、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但是,更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雖然64號公告允許了房地產公司選擇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可以按“股”,也可以按“債”,但對于債券的發行方和投資方這兩方而言,我不允許你們產生“混合錯配”的效果,這是64號公告的靈魂。在這一點,我們借鑒了oecd關于beps行動方案中“混合錯配”反避稅的最新研究成果,又可以暗示國際反避稅最新研究成果在我國稅法中的運用。
所謂的不產生“混合錯配”,按照64號公告的規定就是:
1、如果發行方對于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選擇按“股”處理,則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如果發行方對于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選擇按“債”處理,則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通過發行文件公開稅務選擇方式,解決“混合錯配”問題
鑒于64號公告規定的“永續債”都是在一定的交易場所公開發行的,都有債券承銷機構和發行公告。因此,64號公告采用了由債券的發行方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公開發行的文件中就要披露自己對永續債的稅務選擇方式。
所以,我們肯定會看到,對于券商而言,作為永續債的承銷人,在債券的公開發行公告中,現在肯定要按照64號公告的要求,專門增加一段,披露永續債發行人對于“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的選擇方式,是選擇按“股”還是“債”。這個選擇權在發行人,一旦發行人選擇了,投資人只能被動接受,這就是64號公告所說的:企業對永續債采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同時,64號公告也申明了,一旦發行人在債券發行公告中申明了對于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的“債”、“股”選擇方式后,不得變更。鑒于債券的投資人眾多,且頻繁買賣導致交易對手更換頻繁。因此,發行人一旦選擇,肯定不能變更,否則容易產生“混合錯配”問題。
四、永續債選擇按“債”的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問題
最后一個對地產企業重要的問題就是,如果發行的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選擇按“債”了,此時,永續債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什么樣的合法有效憑證,這個也是非常關鍵的問題。
鑒于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要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更加之于總局所得稅司劉寶柱副司長在去年三季度針對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政策解答中明確: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后,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毫無疑問,房地產公司發行的永續債,如果按照利息,則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無論是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利息都應該要繳納增值稅。但是,這部分債券利息能否取得發票呢?這個肯定是沒法開票的。
因為債券的投資人眾多,且在各個交易場所發行的永續債是存在頻繁交易的,每個交易者按照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債券是按照各自持有期間的利息繳納增值稅。因此,債券利息在實際兌付環節是沒法讓每個投資人來開利息發票的,應該屬于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因此,這里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一個問題就是,對于債券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應該只能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債券利息支付清單。如果這個問題不明確,基層稅務局一定要永續債利息必須取得增值稅發票,則64號公告對于永續債按“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實際就落空了。
五、增值稅怎么辦還有待財政部、稅總進一步發聲
鑒于永續債不用也無法開發票,因此最后一個問題是永續債投資人的問題。是否永續債發行人在發行公告中選擇按“股”處理,投資人就應該作為股息所得,不繳納增值稅。而如果永續債發行人在發行公告中選擇按“債”處理,投資人就應該按利息處理,繳納增值稅(符合免稅的除外,必須商業銀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可以視同金融債,按同業免稅)。這個有待財政部、稅總通過文件解讀或其他問答中給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