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理解: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可續期企業債)
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二、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一般性處理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特殊性處理
1.需要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永續債,其中符合規定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3)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9)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注意:只要上述9條規定中任意5條(含)以上,就屬于符合條件的。
2.特殊性處理:以下兩種方案可以選擇任何一種:
第一種: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種: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3.增值稅處理
(1)企業發行的永續債,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按照現在政策執行口徑,投資方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企業發行的永續債,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按照現在政策執行口徑,投資方需要繳納增值稅;
備注:大家關注后續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口徑
4.其他事項
(1)投資方如何判斷是否用哪種方案——投資方沒有“選擇權”
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2)發行方需要注意事項
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判斷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并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但對不同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可以不一致。
(3)允許存在稅會差異
《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不影響其會計處理(《關于印發<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19〕2號))。
也就是允許稅會差異存在,企業對永續債采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4)實務問題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取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實務問題需要明確。
(5)政策執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