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臨時工”支付的報酬究竟如何扣繳 (個人所得稅)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臨時工的身份從法律意義上已經消失,法律不再承認臨時工。
與此前臨時工身份類似的有兩種情形,一是用工單位雇傭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員,二是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的個人。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此外,對于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報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與用工單位沒有雇傭關系的非全日制用工這種用工方式。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一樣都是用工單位的雇員。
對于上述兩類人員取得的報酬,支付單位究竟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呢?判斷標準就是:支付單位與取得報酬的個人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印發)的界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據此,用工單位即便雇傭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員,所支付的勞動報酬也應為工資薪金,只是按小時計酬標準計算的工資薪金。支付單位應按支付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用工單位向沒有雇傭關系的個人支付報酬,實際就是購買個人獨立提供的技藝或勞務,向其支付的是該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的勞務報酬。支付單位應按支付勞務報酬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個人綜合所得。取得上述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符合需要進行匯算清繳情形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結清個人所得稅稅款(多退少補)。
來源:稅海濤聲 作者:段文濤 2019.11.20
臨時工工資屬于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經常有財務朋友詢問,單位招用臨時工,支付的報酬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下面讓我們用案例來淺析一下。
案例
王某為a公司臨時招用的臨時工,本月結算工資10000元,那么a公司為王某支付的報酬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析
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判斷的關鍵是:支付單位a公司與取得報酬的個人王某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如果存在雇傭(勞動)關系,按照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如果存在的是勞務關系,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的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這也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
所以,如果王某和a公司存在雇傭關系,構成勞動關系,那么王某從a公司獲得的勞動報酬即為工資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如果王某與a公司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并提供獨立的勞務,構成勞務關系,則王某獲得的報酬即為`勞務報酬所得,a公司在根據勞務報酬發放表和轉款憑據作為記賬憑據的同時,應取得相應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和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以規避相應的稅務風險,此時王某需要到稅局開具發票給a公司。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賬務處理
1、構成雇傭關系支付的報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10000
貸:銀行存款 9710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290
2、不構成雇傭關系支付的報酬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10000
貸:銀行存款 84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1600
注意:當不構成雇傭關系時,企業應按勞務費處理,且王某需要去稅務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財務人員憑票入賬,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額時,勞務費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計稅基數,接受勞務的企業也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