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的定義與承諾的方式新解讀
一、承諾的定義條文解讀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一般稱作“接受”。通常情況下,承諾作出即意味著合同成立。
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發出。
(2)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的期限,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的期限,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逾期的承諾不是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
(3) 承諾的內客必須與要約的內客一致。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同意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否則就不構成承諾,而應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并構成一項新的要約。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圖。
二、承諾的方式條文解讀
承諾的方式主要由要約人在要約中約定,法律也可以規定承諾的方式。如果無法律規定或者要約人沒有要求的,則可以根據交易習慣確定承諾的方式。
承諾的方式是否可以構成承諾生效的要件,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確定:如果要約中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那么受要約人就必須以要約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諾,此時,承諾的方式成為承諾生效的要件。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的方式作出規定,則此時承諾的方式就不是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受要約人無論以何種方式作出承諾,該承諾都是有效的。
【以案說法】
張某長期經營一家餐館,該餐館被該地政府定為定點接待點,每次接待完畢均以簽字的方式記賬。后該餐館將該地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多年來拖欠的餐費。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張某雖然未與政府簽訂書面的餐飲服務協議,但張某餐館提供的餐飲服務應視為要約,政府接受張某餐館的餐飲服務應視為承諾,雙方依據交易習慣已經形成了口頭的餐飲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政府應當支付多年來拖欠的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