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董事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時的運作機制
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董事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時的運作機制
設計要點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章程研究文本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群職導致董事與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注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班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同類章程條款
上市公司章程均明確規定,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類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然應當履行董事職務,上述《北京京西文化族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不例外;另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明確規定了董事辭職的生效時間,并規定董事會低于法定人數時,董事辭職并不能自到達董事會時生效。
《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項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專家分析
對于董事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學界存在“代理關系說”“信托關系說”和“委托關系說”。無論采何種學說,董事的特殊地位及其負有的忠實義務都是毋庸置疑的,董事雖然有權利在任期屆滿前辭職,但是該行為不可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必然要受到來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在此期間,董事的辭職行為實質上并未發生法律效力,董事應負有的忠實義務并未受到減損。
但是,對于一個已經遞交辭職報告的董事來說,即便其可以履行基本的忠實義務,公司也很難期待其積極地為公司治理做出貢獻。實際上,上述《公司法》的規定僅能保證董事會的正常功能,是法律為保證公司治理有效性作出的最低要求。換言之,公司不應該長期依靠辭職董事的履職,而應該充分發揮自主權,在公司章程中細化填補董事會空缺的規則,保證余任董事及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補選董事,結束公司董事低于法定人數的局面。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第一,公司章程仍應該規定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并且,公司章程應該規定,在此期間,董事的辭職并未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雖然董事已經向董事會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但是其仍然為公司董事,仍負有完整的忠實義務。
第二,公司章程可明確規定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首先,這種章程設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該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其次,該章程設計進一步明確了余任董事在此時召集盡快召集股東大會的義務,有利于敦促后者及時召集股東大會,選舉新任董事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