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的生效與承諾撤回的定義
一、承諾生效的新解讀
承諾通知只需到達要約人即可生效,不管要約人是否了解承諾通知的具體內容。在某些情況下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不需要道知的,受要約人可以通過其行為發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并且自該行為作出之時起產生承諾的法律約束力。該行為必須是人們依照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能夠推斷是受要約人作出承送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二、承諾生效的應用
1.承諾于到達要約時生效需注意哪些問題?
承諾于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承諾只有在到達要約人時才產生效力,但是,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因為承諾于到達要約人時起產生效力,在此之前,承諾即使已經發出,但并不生效。因此,在承諾生效之前,承諾人是可以撤回其承諾的。只要撤回承諾的通知先于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3)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如果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則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否則,承諾不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這里的合理期限是一個事實問題,可以根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受要約人考慮的時間、傳送承諾的方式、要約人住所地的交通狀況和通訊快捷程度、交易習慣、交易性質、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