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遲延及承諾遲延的例外情形相關解讀
一、承諾遲延的新解讀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也超過了承諾的有效期限,承諾原則上不生效,合同不得咸立。此時的承諾可以視為承諾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亦稱反要約。但是,如果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表示他仍然接受該承諾的,則該承諾仍然有效。該逾期的承諾于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是承諾的生效時間,合同于此時成立。要約人通知承諾人逾期的承諾仍然有效,實質上是要約人已經延長了承諾的有效期限
要約人對于逾期承諾的追認必須以明示的通知的方式作出,該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是,要約人必須在逾期的承諾到達后及時作出承認該承諾的通知。
二、承諾遲延的例外情形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三、【以案說法 承諾遲延】
馬某于 4月5 日就張某發出的要約進行承諾,按照以往的通信速度,預計能夠在要約規定的 4月 10 日前到達張某處,但由于該城市正在舉辦國際大型賽事,加強了市內安全檢查,延誤了正常的通值速度,張某在4月13日才收到該承諾。張某認為馬某的承諾已經超過了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合同不能成立。后馬某與張某就合同是香成立發生爭議。在本案中,通常情形下該承諾能夠按時到達要約人,但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的期限,由于要約人張某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故馬某的承諾有效,雙方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