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的期限與承諾期限的起點新解讀
一、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期限新解讀
所謂合理期限,應當根據交易性質、交易習慣和要約采用的傳遞方式進行綜合考慮予以確定,一般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大致可由三段構成:
(1)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
(2) 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期間:
(3) 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間。
其中第(1)與第(3)段的期間,根據通訊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如以信件或電報的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通常所必要的期間。
第(2)段的期間,是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起至受要約人發送承諾通知的期間,是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所必須的時間。這個時間可以通常人為標準確定,但依要約的內容不同有所差異,內容復雜,考慮的時間就長。
二、承諾期限的起點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期限的起點解讀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其中,“信件載明的日期”是指在記載要約內容的信件上標明的要約發出日期或者信件的落款日期:“電報交發之日”是指電報交給經營電報業務的單位并發出電報的日期。如果信件沒有載明日期,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截日期開始計算。“郵截日期”是指郵電部門在信封上加蓋的郵截上記戴的日期,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對于電話方式而言,從受要約人知道電話內客開始計算承諾期限;對于傳真方式而言,從受要約人接收到傳真件開始計算承諾期限。
在計算上迷承諾期限時,正式假日或者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如果承諾的通知在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到要約人營業地的正式假日或者非營業日而未能送達要約人的,則此項承諾得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