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取消產生的退票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允許其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是根據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因辦理退票而產生的退票費屬于“其他現代服務”。
綜上,貴司銷售人員因出差計劃取消而產生的退票費支出屬于“其他現代服務”,不屬于國內
旅客運輸服務。故,貴司因該筆退票費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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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因辦理退票而產生的退票費屬于“其他現代服務”。
綜上,貴司銷售人員因出差計劃取消而產生的退票費支出屬于“其他現代服務”,不屬于國內
旅客運輸服務。故,貴司因該筆退票費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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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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